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8-31)

发布时间:2020-08-3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一起来看看吧!

1.李某因琐事将邻居王某打成轻伤。案发后,李家积极赔偿,赔礼道歉,得到王家谅解。如检察院根据双方和解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双方和解具有自愿性、合法性

B.李某实施伤害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C.李某五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

D.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答案】ABC

【考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解析】

A项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27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自愿和解,且符合法律规定,是适用刑事和解的必要条件,故A项当选。

B项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的犯罪,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可适用刑事和解。李某实施伤害的犯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的犯罪,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就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据此,B项所述,李某实施伤害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检察院对该案在达成和解协议情况下,对李某作为不起诉决定的条件,故B项当选。

C项当选。《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故李某五年以内未曾故意犯罪,是对本案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故C项当选。

D项不可选。公安机关可以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提了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但并不是检察院根据双方和解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条件,故D项不可选。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帮助哦!预祝你们在2020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关于本条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第3条中的“法律”,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B.第3条中的“法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C.第3条中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要求只能在法律的限度内对被告人定罪处刑
D.第3条中的“不得定罪处刑”,同时排除对被告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可能性
答案:C
解析:
《刑法》第3条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其中的“法律”,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更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不得定罪处刑”,仅意味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被告人的行为一定是合法的,在违反行政法的前提下,存在对被告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可能性。ABD的论述都是错误的。第3条中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要求只能在法律的限度内对被告人定罪处刑。C为正确选项。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中,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下列各项中,收购人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可以提供作为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的有( )。

A.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B.收购人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
C.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
D.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
答案:B,C,D
解析:
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公众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收购人应当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提供以下至少一项安排保证其具备履约能力:(1)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购人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在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锁定;(2)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要约收购所需价款出具的保函;(3)财务顾问出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如要约期满,收购人不支付收购价款,财务顾问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进行支付。

联合国会员国甲国出兵侵略另一会员国。联合国安理会召开紧急会议,讨论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并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常任理事国4票赞成、1票弃权;非常任理事国8票赞成、2票否决。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

A.决议因有常任理事国投弃权票而不能通过
B.决议因非常任理事国两票否决而不能通过
C.投票结果达到了安理会对实质性问题表决通过的要求
D.安理会为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获简单多数赞成票即可通过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安理会的表决制度。安理会的表决事项分为程序性事项和非程序性事项。(1)对于程序性事项,安理会中只要有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非程序性事项,也叫做实质性事项,其通过要满足“大国一致原则”:第一,同意票必须达到9票;第二,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第三,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的通过。常见的“非程序性事项”包括:(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及采取有关行动;(2)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3)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
A项,本题中,“制止甲国侵略的决议案”属于上述第一类非程序性事项,对此,常任理事国的弃权不影响决议的通过,A项错误。
B项,对于非程序性事项,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非常任理事国并不享有否决权,B项错误。
C项,本题中,共12票赞成(已达到9票),且没有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常任理事国的1票弃权不影响决议的通过,符合“大国一致原则”,决议可以通过,C项正确。
D项。制止侵略行为的决议属非程序性事项,须满足上述“大国一致原则”,仅简单多数赞成不能通过,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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