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4)

发布时间:2020-09-04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的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市场支配地位,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有市场支配地位而无滥用该地位的行为者,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B.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只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C.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不影响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D.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推定为有市场支配地位

【答案】AD

【解析】

本题主要考察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A选项,《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据此可知,《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并无滥用其支配地位的行为的,是不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A项正确。

B、C选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除了考虑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外,相关因素也很多,包括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B、C项错误。

D选项,《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D项正确。

2.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在贸易术语适用上,A、B公司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仅约定适用FOB术语。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该合同应当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C.B公司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答案】C

【解析】本题考察通则的选用以及FOB的有关内容。

A选项,2000年与2010年的两个版本并存,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当事人若希望适用新术语必须注明适用新术语。A项错误。

B选项,适用FOB术语时,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B项错误。

C选项,适用FOB术语时,由买方负责运输。C项正确。

D选项,只要双方没有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适用,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D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历年真题,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黑土公司获得一种新型药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后,发现市场上有大量白云公司制造的该种新型药品出售,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白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依据《专利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所有基层法院均无该案管辖权
B:黑土公司不应当承担被告的药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的证明责任
C:白云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法院应告知白云公司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D:如侵犯专利权成立,即使没有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黑土公司仍可获得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额
答案:C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选项A正确。根据《专利法》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可知,专利侵权纠纷为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纠纷的,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由被告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原告专利方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选项B正确。根据《专利法》第62条的规定可知,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被告能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法院可直接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而无须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这样做简化了程序,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省了国家司法行政资源。选项C错误,应选。根据《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可知,在专利纠纷中,根据损失、获利等原则仍无法准确计算赔偿数额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客观情况在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据此,选项D的说法是正确的。

中国卖方与葡萄牙买方签订了土产品出口合同,葡萄牙买方以托收方式付款,甲银行是托收行,乙银行是代收行。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

A.中国卖方应填写托收委托书,向托收行办理托收
B.代收行应及时向葡萄牙买方提示
C.银行应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内容一致性和真实性
D.代收行应在韩国买方不提货时提取货物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托收。A正确,托收由收款的卖方向银行办理,填写托收委托书。B对,应当是向付款人买方提示。C错,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D错,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

2013年10月,王某应聘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4月,王某因患病住院治疗,经诊断,需住院2个月。在到甲公司工作以前,王某已经实际工作了6年。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 王某在医院花费的医疗费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公司代办报销
B. 王某可以享受的医疗期待遇为5个月
C. 在医疗期内,甲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D.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答案:A,C,D
解析: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的医疗期。王某可以享受的医疗期待遇为3个月。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违法的?(2014年)

A.在一起借款纠纷中,原告张海起诉被告李河时,李河居住在甲市A区。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李河搬到甲市D区居住,该法院知悉后将案件移送D区法院
B.王丹在乙市B区被黄玫打伤,以为黄玫居住乙市B区,而向该区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乙市B区法院受理后,查明黄玫的居住地是乙市C区,遂将案件移送乙市C区法院
C.丙省高院规定,本省中院受理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财产案件。丙省E市中院受理一起标的额为5005万元的案件后,向丙省高院报请审理该案
D.居住地为丁市H区的孙溪要求居住地为丁市G区的赵山依约在丁市K区履行合同。后因赵山下落不明,孙溪以赵山为被告向丁市H区法院提起违约诉讼,该法院以本院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A,B,C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管辖制度。A选项中,根据《民诉解释》第37条规定,应该还是由甲市A区法院管辖,不应移送D区,A选项违法。B选项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民诉解释》第24条,乙市B区是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不应移送乙市C区法院,B选项也违法。在C选项中,丙省E市中院对5005万元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应当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丙省高院审理,无需报请。报请适用于管辖权的转移,《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C选项是违法的。在D选项中,如果赵山实际履行了合同,只是履行有瑕疵的话,则约定的履行地丁市K区和被告住所地丁市G区有管辖权。如果赵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则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丁市G区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之规定,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可以由原告住所地H区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丁市H区法院并无管辖权,D选项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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