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一看: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24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应该都在紧张的备考中,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需要了解的小伙伴赶快来看看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场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应试人员应当尊重监考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经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身份后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无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前四十五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结束前六十分钟内,应试人员经监考员同意后可以交卷离开考场。  

第六条 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等影响他人考试或者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  

(二)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者以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不得窥视、抄袭他人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四)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五)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和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不得抄写试题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试题信息进行记录、存储、传输出考场;  

(六)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电子用品、存储设备及通信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提供文具的,应试人员不得自行带入。  

第八条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供监考员查验。  

第九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章 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前,根据监考员的要求和提示,登录考试系统,填写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阅读考生须知、注意事项等,核对考试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遇有无法登录、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讯故障、信息错误等情形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应当按照监考员的指令和规定的步骤操作计算机,使用鼠标和键盘在设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并保存答题结果,不得执行其他操作。  

第十二条 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擅自关闭计算机、调整计算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外接设备,不得在考试机上插入硬件和安装软件。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出现试题内容显示不全、识别率低、切换缓慢等情形的,可以举手报告,经监考员同意后询问。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如出现网络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服从监考员安排,耐心等待解决。  

非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出现的设备故障导致延误答题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补时、补考。  

第十五条 应试人员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试卷下载延迟、题目漏答、考试设备损毁、电子答题数据上传有误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系统自动回收电子答题数据。应试人员应当待监考员确认电子答题数据全部上传后,有序离开考场。  

第十七条 应试人员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录、答题、保存电子答题数据,导致系统不能正确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纸笔考试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答卷)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供监考员现场查验。  

应试人员不得在答卷上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  

第十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用笔,在答卷设定的答题区域作答。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第二十条 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致使试卷(答卷)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第二十一条 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损坏试卷(答卷),填写(填涂)不清,错填、漏填姓名、准考证号,或者答题位置错误、顺序颠倒,导致无法识别姓名、准考证号,无法扫描和判读答题内容或者导致答题评分失准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答卷)分发错误、印刷不清等问题的,可以举手并经监考员同意后询问。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将纸质试卷(答卷)和考场配发材料放置在桌面上,经监考员核验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

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请回答第86—88题。

关于《委托书》和《承诺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是委托人

B.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C.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D.《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答案:A,D
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本案中,《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因此,乙公司是委托人。选项D正确。《承诺函》中载明“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此是一种损害公共秩序的承诺,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7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9年3月,永发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2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9年5月,永发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格。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10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额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2家股东不赞成增资,2家股东出资总额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0年3月,永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永发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永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永发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永发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永发公司是否应承担上海分公司的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考点]公司章程、公司会议制度、公司出资制度、分公司制度[答案及解析]1.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权的规定不合法。《公司法》第40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因此,章程中规定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是错误的。


2.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公司法》第39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永发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不合法。《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永发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公司法》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永发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超过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5.永发公司应承担上海分公司的违约责任。《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材料】2012年,一网友发帖称,自己网购物品和卖家描述的不一样,沟通不成,遂给了卖家一个差评,卖家后来竟然寄了一套寿衣过来。后经记者调查得知,这名买家交易次数已近400次,在其购物评价中,从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间,该网友给卖家的中评和差评多达数十个,其中包括付邮试用6元、10元的商品。为此,有网友质疑,发帖人是不是职业差评师,通过差评来要求商家退款补偿。
近年来,网购日益活跃所催生的不仅有所谓“职业差评师”,还有“专业修改中差评师”。据调查得知,如果给淘宝卖家差评,就会遭到寄忌讳物品、“登门服务”等骚扰,而这些骚扰“专业修改中差评师”的“服务”。
对此,有网友表示,“职业差评师”本身就是不道德的,收到忌讳物品纯属自作自受;有人则认为,“专业修改差评师”通过威胁、恐吓的方式要求买家删除评价记录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还有人认为,“专业修改差评师”的骚扰行为之所以大行其道,主要原因是缺乏职权部门的监管和处罚,有关部门应对寄送忌讳物品的行为加以严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将可能被处以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能会被处以5 ~ 10日行政拘留,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问题:根据以上材料,请结合所学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各方认识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3.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案:
解析:
“职业差评师”的做法合法但不合理,而“专业修改中差评师”的做法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所谓“合法”是指权利行使的主体、权力行使的范围以及种类等预先由法律来规定,而对于权利的限制须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规定;“合理”是指该行为符合社会整体价值观的目的正当、手段合理和结果均衡。
“职业差评师”的做法合法但不合理:
其一,法律并不禁止网购者对其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评价,在这一“意思 自治”领域内,网购者有权利给出差评,即使是“职业差评师”产生和存在,法律并未予以禁止,因此其做法具有合法性;
其二,“职业差评师”的产生和存在虽然合法,但就社会整体价值观而言,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客观评价供应商的产品和服务,其手段是以差评为职业,其结果是利用网购平台的规则将服务商置于相当不利的境地,因此其做法并不具备道德价值上的可接受性。
“专业修改中差评师”的做法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其一,“专业修改中差评师”的做法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权利边界,通过威胁、恐吓的方式要求买家删记录的行为,已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这一类做法并非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其二,即使向给出差评的买家寄送忌讳物品、“登门服务”等骚扰行为不违法,也有悖于社会整体价值观,其目的显失正当,所采用的手段也不合理,其结果是将卖家与买家推向对立的境地而失去均衡。
综上所述,无论是卖家还是买家,其行为均须满足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要求。如果出现了以差评和修改差评为职业的角色,则职权部门有必要重新设计监管规则,以建立网络购物的秩序,这一秩序,既要保障买家与卖家的自由,还要合乎常理,满足正义的要求。进一步而
言,职权部门对于此类行为的监管,必须遵循“三个效果统一”的要求,即以法律效果为前提,以法律为准绳,兼顾作为目的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网购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讲解:
第一步:提炼关键词并确定解答角度,依据既定角度,确定相应的基本概念和理论。
解答角度:合法性与合理性。
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界定大致分为两种场合:一是公权力,一是私权利。其差别在于公权力的行使须遵循“法无授权即为禁止”,而私权利的行使则遵循“法无禁止即为自由”。
就本题而言,权利行使的合法性是指行为主体、主体的权限和行使权力的程序均由法律作出规定,若无法律禁止,则视为其自由。
权利行使的合理性非常具有弹性的,它是指司法判决须目的正当、手段合理和结果均衡,总体上须符合政治、道德等社会共同价值判断。但是,不同的人对于合理性的认识是多元的,所以往往争议颇多。
总体而言,行使权利合法但不合理的情况最为常见,也经常考到,这类情况往往是因为法律相对滞后于社会变化,或者法律不宜过于琐细的管理社会生活,所以,某些行为虽然合法,但往往有悖于道德,或造成极坏社会影响。
判断:“职业差评师”的做法合法但不合理,“专业修改中差评师”的做法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第二步:依据既定基本概念和理论分析材料所列行为、看法、措施、意见。
其一,就合法性而言,从主体、主体的权限,及其行使权利的程序、范围出发,“职业差评师”的做法和“专业修改中差评师”的做法合法吗?
其二,就合理性而言,以上两种做法的目的正当吗?手段合理吗?结果均衡吗?
第三步:归纳第三步所得出的结论并提出对策。
如何理解兼顾权利行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这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无裨益?若有,有何裨益?
权利行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与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紧密相关,这也是司法判断有没有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关于“两个效果”统一的重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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