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准则 速来了解!

发布时间:2021-05-08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也是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参加考试的同学对于法考还有很多疑惑,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下考试的一些相关准则要求,一起来看看吧!

一、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当依法、公平、公正。

四、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五、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六、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

八、负责考试组织实施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保密管理。

九、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所有内容了,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2011年7月5日,某公司高经理与员工在饭店喝酒聚餐后表示:别开车了,“酒驾”已入刑,咱把车推回去。随后,高经理在车内掌控方向盘,其他人推车缓行。记者从交警部门了解到,如机动车未发动,只操纵方向盘,由人力或其他车辆牵引,不属于酒后驾车。但交警部门指出,路上推车既会造成后方车辆行驶障碍,也会构成对推车人的安全威胁,建议酒后将车置于安全地点,或找人代驾。鉴于我国对“酒后代驾”缺乏明确规定,高经理起草了一份《酒后代驾服务规则》,包括总则、代驾人、被代驾人、权利与义务、代为驾驶服务合同、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二十一条邮寄给国家立法机关。请回答第89—91题。

关于高经理起草的《酒后代驾服务规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属于民法商法规则
B、是立法议案
C、是法的正式渊源
D、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法的作用(规范作用)【详解】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指向的是行为人自己。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指向的是他人。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指向的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其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题.中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是自己根据法律规定作出选择,指向的是自己的行为,故选A。【陷阱】法的作用是相互交织的,往往同一个行为包含着多种作用,可能既体现指引作用,也体现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或强制作用。同时,其中一个作用的体现,也离不开其他作用。本题也是如此,高经理和公司员工拒绝“酒驾”,有指引的因素,也包含有评价、预测的因素,几个作用之间不是绝然分离的。但是,从出题者的用意来看,主要是为了考查拒绝“酒驾”所体现的最主要的作用,需要做最狭义的理解,综合比较,A是最优选择。
【考点】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法律推理【详解】根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解释的主体是国务院及主管部门。所以,交警部门的解释不属于司法解释,也不属于行政解释。AB表述不正确。推车前行不属于“酒驾”的解释,从推理角度看,运用了演绎推理。“酒驾”的成立要求发动机动车,发动机动车是“酒驾”的必要条件,而推车前行没有发动机动车,所以不属于“酒驾”。本题没有运用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是相似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似的。C项错误。
【考点】法律规则;立法议案;法的正式渊源;规范性法律文件【详解】《酒后代驾服务规则》是高经理作为公民个人向国家立法机关提出的立法建议,还没有获得国家机关机关的通过,还没有成为法律,因此谈不上法律规则(民法商法规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自然也谈不上规范性法律文件或法的正式渊源。因为是普通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因此也不能称之为立法议案。ABCD表述均错误。【陷阱】法律议案是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高经理没有法律规定的提案权,因此无法提出立法议案(只能是建议)。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一次开庭后,甲公司的代理律师发现合议庭首席仲裁员苏某与乙公司的老总汪某在一起吃饭,遂向仲裁庭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仲裁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苏某的回避应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B、苏某回避后,合议庭应重新组成
C、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
D、当事人可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题干中并未明示“首席仲裁员苏某为仲裁委员会主任”,故其回避不一定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选项B错误,《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据此可知,苏某回避后,重新选定或指定1名仲裁员即可,无需重新组成合议庭。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徐某是前进村的村委会主任,省政府在该村征用农民土地建设高速公路,在协助县政府进行征地补偿款发放过程中,徐某私下里利用其直接领取补偿款再发放给农民的便利条件,侵占土地补偿款 13 万元,后案发。该县检察院以贪污罪对其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开庭审理中,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徐某是村民自治组织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应当构成贪污罪。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规定,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对该案件分析,不正确的是:

A.从解释方法上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属于扩大解释,从解释主体上看,属于立法解释
B.证明徐某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过程属于内部证成,这是确定法律推理的大前提
C.法院适用法律的目标是获得合理的法律决定,判决的正当性优先于判决的可预测性,判决的过程是严格的形式推理,不受人的价值观影响
D.在本案判决中存在两个推理过程,即将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对比得出其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类比推理,和适用刑法规定判处徐某刑罚的演绎推理
答案:B,C,D
解析:
证明徐某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过程属于外部证成,这是确定法律推理的小前提,B 错误;判决的可预测性优先于判决的正当性,法律推理受人的价值观的影响,C 错误;本案中存在的两个推理都是演绎推理,D 错误。

某工商局在办理完毕某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1年之后,发现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疏忽未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导致作出了错误的变更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工商局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
B.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撤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D.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予企业适当补偿

答案:A
解析:
。错误的变更登记是由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企业法人本身并无违法行为,法人资格亦无问题,因此谈不上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只需撤销错误的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来的登记状态即可。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