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三)

发布时间:2020-08-24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应该都在紧张的备考中,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需要了解的小伙伴赶快来看看吧!

第四章 纸笔考试

第二十三条 监考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到达考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取试卷(答卷)、办理交接手续,携带试卷(答卷)直接到达考场,途中不得停留或去其他场所;

(二)考试开始前十分钟,向应试人员宣读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及有关考试要求,面对应试人员展示试卷袋密封情况、启封试卷袋,清查数量;

(三)考试开始前五分钟,发放试卷(答卷)和有关材料;

(四)考试开始前,试卷(答卷)发放完毕后,指导应试人员按照要求填写(填涂)姓名和准考证号,并要求应试人员检查试卷(答卷)有无缺损、污皱或者文字不清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监考员应当回收缺考人员的试卷(答卷),填写(填涂)准考证号及缺考标记,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填写情况。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发现试卷(答卷)损毁情形严重、影响答题的,监考员应当通过流动监考员向总监考报告,由总监考签字确认后,启用备用卷。

启用备用卷应当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拆封,保密工作人员全程监督并签字确认。

更换试卷(答卷)应当同时收回原试卷(答卷)。

第二十六条 由于应试人员原因造成试卷(答卷)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备用卷。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时,监考员应当要求应试人员将试卷(答卷)正面朝下放置桌面上,回收清点无误后,允许应试人员离开考场。

发现应试人员将试卷(答卷)、考场配发材料或者试题、本人答题信息带出考场的,应当立即追回。

第二十八条 试卷(答卷)回收完毕,由二名监考员直接送至考点指定的场所,按规定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试卷袋封皮目录并签字确认,由考点集中封装。

第二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当清理考场并收回配发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视其情节、后果轻重等,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结果加重犯。 A项,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心态,所以故意杀人罪并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A项错误。
B项,结果加重犯是一种法定状态,即是否成立结果加重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强奸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但是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罪中却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如果强制猥亵妇女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论处。故B项错误。
[注意]《刑法修改案(九)》对《刑法》第237条进行了修订,将强制猥亵的对象由“妇女”扩大为“他人”,罪名相应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C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这类结果加重犯,属于加重结果由基本行为直接引起(或者典型性地引起)的情况,加重结果和基本犯的既遂无关。乙深夜从20楼跳下,不是非法拘禁手段直接造成的结果,所以甲不成立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这样的结果加重犯。故C项正确。
D项,抢劫致人死亡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一样,都是指死亡结果由基本犯的实行行为直接造成的情况。具体而言,指抢劫行为直接造成他人死亡。行为计划决定行为的性质,虽然甲对乙成立抢劫罪,但是甲对丙的杀害行为不是基于抢劫的故意,而是单纯的报仇杀人计划,因而属于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故D项错误。

★★ 唐律中规定了刑讯的原则,其中一条规定,拷讯数满,被拷问者仍不招供承认的、()
A.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
B.应当反拷刑讯之人,以查明有无滥刑等情形
C.应当反拷主审之人,以查明有无舞弊等情形
D.应当反拷其家中之人,以查明事实真相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唐代的司法制度。参见上题解析。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A.询问证人 B.引渡
C.搜查 D.扣押

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相互缔结的条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进行某些诉讼行为的活动。
我国理论界认为,刑事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有: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比如,互相代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互相委托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故ACD三项属于狭义刑 事司法协助的内容。而理论界一般认为,引渡属于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办理引渡案件,按照国家关于引渡的法律和规定执行。这说明,“引渡”既是广义司法协助的内容,同时又必须适用专门的法律规定。

关于行政法规起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国务院办公厅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领导
B.重要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组织起草
C.行政法规在起草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D.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法制办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答案:C
解析:
《立法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故A项“国务院办公厅”“督促领导”表述错误。 《立法法》第67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故B项“国务院组织起草”错误,应当是“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C项对。 《立法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故D项“国务院法制办决定”错误,应当是“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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