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司法考试证书编号代表着什么?要如何进行查询?

发布时间:2020-03-04


终于拿到心心念念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了,有的小伙伴是看了又看。在这个过程中,发现了证书内页的编号。那么,山东的小伙伴们知道这个编号代表着什么吗?对这个问题感兴趣的考友们可以跟着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看下来哟!

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共十四位数字。具体是:

第一至四位数字表示时间,以年为序编单位。俗称“时间编号”。

第五、六位数字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记为区域编号

第七、八数字表示省、直辖市、地区(州、盟)。

第九、十位数字表示县(市辖区、地辖市、旗、省直辖县级市)。

第十一至十四位数字表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排序号。

说明:

1、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一个编号系统,分别按ABC三类排序;

2、如国家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证书编号将按新代码编制;

3、原使用号码待更换新证书时再行变更。

还有的山东的考友在奇怪: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是分A证、B证、C证吗?那么,这三类证书样式的差别大吗?

山东考友们可以放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山东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B证、C证的外观样式都是一样的,只是在证件内页区分了ABC三类编号。

而山东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B证、C证获得的途径如下:

A证: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且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授予A类职业资格,颁发A类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全国执业。

B证:放宽地区报名专业学历条件的人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授予B类职业资格,颁发B类职业资格证书,可在放宽地区当地执业。(2018年法考改革,报考条件发生了变化,最低报考学历为大学本科,此后的考生不可以再通过考试获得这类证书!)

C证: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人员,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条件合格分数线的,授予C类职业资格,颁发C类职业资格证书,可在放宽地区当地执业。

除此之外,山东的考友们还可以了解一下,如何查询司法考试证书编号?

有三种方法可以查询:

1.短信查询:考生可在11月期间定制短信查分业务,过期不予订制;

2.网上查询:可以在当年1120日左右登录中国普法网查询;

3.邮寄成绩:考生成绩单和核查考分可按相关要求邮寄给所有考生。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供的全部信息了!山东的小伙伴们有没有受益匪浅的感觉啊!如果有,可以继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相关的考试信息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作为卖方同乙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一份,采用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方式。甲公司以开证行指定的付款行丙银行为付款人开立了汇票,并凭信用证和有关单据要求丙银行承兑。丙银行承兑后,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通知到达丙银行。基于前述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丙银行的承兑行为有效
B、开证行的撤销行为有效
C、甲公司或者其他持票人向丙银行提示付款时,丙银行有义务付款
D、开证行虽已书面通知丙银行撤销信用证,但仍应向丙银行偿付有关款项
答案:A,B,C,D
解析:
可撤销的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销,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可撤销的信用证下,受益人不能从开证行获得任何有约束力的允诺,可撤销的信用证在议付行议付单据前,可以由开证行随时撤销。

军舰在公海上发现其他船舶有下列哪些嫌疑,可行使登临和检查的权力?()

A、从事海盗行为
B、从事未经许可的非法广播
C、无国籍
D、贩毒和贩奴
答案:A,B,C,D
解析:
各国军舰在公海上都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海洋法公约》第110条规定: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豁免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和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军舰的船旗国对此种广播有管辖权)、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检查的权力。


高某受振兴服装厂的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棉花,振兴服装厂给高某提供了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高某在当地收购棉花后没有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国家税务局知道情况后即作出决定,要求高某缴纳税款6000余元。高某认为自己是接受振兴服装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这6000余元的税款应当由振兴服装厂缴纳。县国税局没有采纳高某的意见,坚持要求高某纳税,并责令其限期缴纳。


问题:


1.在这种情况下,高某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如果高某提起复议申请,应该由哪个机关作为复议机关?


3.对该案件复议机关能否进行调解?为什么?


4.如果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但对决定内容并无改变的,高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5.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高某对其不作为行为不服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6.在诉讼期间,超过了县国税局规定的缴纳期限后,县国税局从高某的存款中强制扣缴税款,县国税局的做法是否正确?哪些情形下可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不能。因为该行政行为是要求高某履行纳税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后,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复议前置。高某要想得到救济就要先经复议以后才能提起诉讼。


2.以市国税局为复议机关。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国税机关属于垂直领导机关,这样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即市国税局。


3.不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缴纳税款的数额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属于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进行调解。


4.应以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5.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应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高某是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不服,故应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6.做法正确。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县国税局有强制执行权,本案并不存在停止执行的情形,故县国税局的做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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