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证书的流程来了!

发布时间:2021-02-27


大家注意啦!在繁忙的备考中分点时间来了解一下2021年司法考试证书领取流程的相关事项。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将为大家详细说明,快来看看吧!

一、成绩合格:

A证取得标准:客观题180+,主观题108+

c证取得标准:

①客观题 各地区放宽分数线——180,主观题 放宽线~108

②客观题 180+,主观题 各地区放宽分数线——180

③客观题 各地区放宽分数线——180,主观题 108+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应于2019年7月31日前,持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申请流程

1、申请人在司法部官网提交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2、申请人应在各司法厅规定的时限内向申领地设区市的司法局提交如下材料:

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原件需要现场查验,查验完毕后当场退还;

填写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复印件、(应届毕业生申领时还需要提交报名时所在院校出具的格式学历证明原件)、提交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书面证明材料、填写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

三、每年材料会有不同,请以当年申领地司法厅公告为准。

3、设区市的司法局逐级上报申请资格人员材料;

4、按省司法厅通知时限,设区市的司法局停止接受授予资格申请;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向设区市的司法局说明原因,由其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5、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司法部书面通知要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免收工本费);

6、发放司法部核准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需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领取,不得代领)

好了,今日的分享就到这里了,如若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大家登陆51题库考试学习网咨询!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公民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
B、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在我国法人也可以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
C、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利益
D、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特点
答案:A,C,D
解析:
【考点】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基本权利限制界限;基本权利与人权;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特点【详解】关于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关系,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A选项正确。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有些国家宪法规定法人也可以成为基本权利主体,我国宪法仅规定了公民享有基本权利,B选项错误。《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C选项正确。《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特点,D选项正确。

按照行政法理论,时效制度是保证( )贯彻和实现的制度。

A.行政公正原则
B.行政效率原则
C.行政公开原则
D.行政参与原则
答案:B
解析:
知识点: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时效制度是保证效率原则贯彻和实现的制度。

案情: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查明谭某抢劫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判处谭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程序。但同时为防止谭某家人转移财产,该法院遂于报请死刑核准当日没收谭某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于9月3日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并送达到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前谭某揭发原任职单位一领导的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查证属实),但原审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谭某主观恶性大,仍然决定于9月18日执行死刑。当日在司法警察的临场监督下,完成了死刑的执行。
问题:
本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中级人民法院于报请死刑核准当日没收谭某财产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在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之前,中级人民法院不可就自已的判决先行执行。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不符合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47条有明确规定,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2.接到执行死刑命令的第15日才执行是错误的,应是7日以内交付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在谭某揭发他人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人民法院仍当场执行死刑是错误的,应当停止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1)项、第(2)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3)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4.由司法警察进行临场监督是不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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