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关于2020年应届毕业生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10-09


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领取的信息你了解多少?为了帮助大家快速获取相关信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湖北省2020年应届毕业生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告,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司法部关于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的有关要求,现就湖北省证书颁发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书颁发时间

湖北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时间为10月9日至10日,具体时间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为准。

二、证书颁发方式

采取领取人网上填写个人相关信息、网上预约领取时间、现场领取证书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10月1日至8日,领取人登录湖北省司法厅官方网站(http://sft.hubei.gov.cn),进入“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栏目,在“网上预约信息采集”中,填写相关信息,自动生成《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信息采集表》。

2.10月9日至10日,领取人到资格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证书。

三、注意事项

1.本人持身份证现场领取,不得由他人代为领取。

2.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主动接受防疫检查,全程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做好个人防护。

湖北省司法厅

2020年9月29日

看完了以上信息,再给大家分享一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申请所需要的材料吧!

1.居民身份证

港澳居民需同时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原件,台湾居民需同时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2.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3.证件照片

与本人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网上确认报名照片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4.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归档,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证书领取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法律要素,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1年)

A.《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属于义务性规则
B.《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既不属于法律原则,也不属于法律规则
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这属于委任性规则
D.《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属于确定性规则
B“也不属于法律规则”的表述错误。
答案:B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按照法律规则内容规定不同,可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规定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反垄断法》第37条中的“不得”字眼表明,它属于义务性规则,故选项A说法正确。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3款是关于执法人员回避义务的规定,表述的是法律规则,故选项
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中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字眼表明,它属于委任性规则,故选项C说法正确。《婚姻法》第22条的内容明确,故属于确定性规则,选项D说法正确。

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而接受。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因天灾而毁损、灭失的,乙不得向丙索赔

答案:B
解析:

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

A.因当事人约定了2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B.因洪湖公司承办人员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C.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D.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可见,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导致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还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机会,达不成补充协议时仲裁协议才是无效的。A选项说“当然”无效,显然是错误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独立性。《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B选项中主合同的无效并不会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B选项是错误的。 本题中的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不明确的,并且没有指出是否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因此可以由此认定洪湖公司向法院起诉时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法院也就具有管辖权,应当受理案件。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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