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来了解!宁夏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发布时间:2021-05-28


今年准备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同学们,都清楚具体的报名时间及相关要求了吗?不用着急,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下宁夏地区2021年司法考试报名的相关内容,一起了解一下!

一、报名时间:

2021年宁夏法律职业资格报名时间为:6月10日0时-24日18时

二、报名入口: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三、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6、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2021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由于每个地区政策不同,建议同学们多关注当地人事网最新资讯,符合条件准备报名的同学现在就应该积极备考了,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二人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丙旁观。甲边打边掏钱向丙买羊角锤。丙递锤时对甲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甲用该锤将乙打成重伤。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丙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B.甲、丙不构成共同犯罪
C.丙是正常经营行为
D.丙成立帮助犯
答案:A,D
解析:
店员丙的行为是一种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但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正犯时,是否成立帮助犯?对此应当综合考虑正犯行为的紧迫性、店员丙(帮助者)对法益的保护义务、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对正犯行为的确实性的认识等因素,得出妥当结论。如果甲的杀人行为并不紧迫,丙只是大体估计对方将来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对于丙的经营行为不宜认定为帮助犯,但向正在斗殴的人出售利刃的,成立帮助犯。故本案丙与甲成立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丙成立帮助犯。

★ 甲乙两国的全权代表对某条约的文本进行了草签。对于草签,下列表述中哪项是正确的?()
A.表明对全权代表所代表的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B.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但条约对草签国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C.所代表的国家不得对约文提出异议
D.表明所代表的国家可以对约文提出异议,但必须签署该约文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B
解析:
。依《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草签的意义是双方对约文文本的认证,不是接受拘束的一种方式。因此,草签的文本对签字双方尚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萆签也不是締结条约所必须经过的程序,国家对于草签后的条约文本也没有以后必须正式签署的一般义务。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交付货物之日起7日内乙公司进行检验并提出异议,甲公司交付货物后,乙公司工作人员由于忙于设备的维修,直到第10日方进行检验,发现货物数量短少,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未约定检验期限,丁公司收到设备后进行了检验,未发现有质量问题。由于市场行情变化,丁公司一直未将设备投入使用。3年后丁公司将设备投入使用时,发现有质量问题,丁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是10年,己公司收到设备后进行了检验,未发现有质量问题,己公司将设备安装后投入使用。使用至第6年,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经仔细检验发现当时合同约定的用铜铸造的零部件,是用合金铸造的,己公司有权要求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庚公司从辛公司处购买了一套设备,庚公司使用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庚公司隐瞒了真实情况,将设备卖给了壬公司,壬公司一直未使用设备。3年后壬公司使用设备时发现质量问题,壬公司有权要求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D
解析:
选项中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检验期间,买受人未在检验期内检验,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因此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中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买受人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质量不符合约定,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因此丁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B选项不正确。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2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C选项中当事人对标的物约定有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质量有问题的,出卖人都应承担责任,因此己公司有权要求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中庚公司明知设备不符合约定,壬公司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因此虽然从标的物交付之日起超过了2年,壬公司仍有权要求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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