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青海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与方式

发布时间:2019-07-17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分批次考试方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按各考区机位数量和报考人数确定应试人员考试批次,分为8月31日、9月1日共两个批次,应试人员参加其中的一个批次考试。具体为:

1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8月31日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8月31日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2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月1日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日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破产清算、重整与和解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则不可能再进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B:破产案件受理后,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和解申请
C: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
D:重整是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
答案:A,B,C
解析:
【考点】和解申请与裁定;重整原因;破产宣告;重整程序的启动【详解】破产宣告是破产和解或重整失败之后的程序,一旦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管理人就开始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启动破产清偿程序。因此,选项A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两款规定对比可以发现,申请和解的权利仅有债务人才享有,故选项B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因此,即使债务人未出现现实的资不抵债情形,也可申请重整程序,选项C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见,重整的最终决定权在法院,重整并非破产案件的必经程序,选项D错误。【陷阱】关于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申请的提出者,要注意:只有债务人有权提出上述三项申请;而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项申请。另外,破产清算与重整的适用条件是不同的,重整时增加了“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哪一项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A、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
B、为安置残疾人员所购置的专门设施
C、赞助支出
D、职工教育经费
答案:A
解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A项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答案。安置残疾人所支出的费用中,只有支付的工资才能作为加计扣除的对象。安置残疾人员所购置的专门设施不属于工资支出,因此B项不属于加计扣除的范围之内,不应选。《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六)赞助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赞助支出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对象,因此C项错误。职工教育经费属于该条中“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亦为应纳税所得额中不得扣除的部分,D项也不应选。

下面有关公开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某离婚案件,法院径行决定不公开审判
b.某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原告申请法院公开审 理,被告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
c.某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在上诉时指出,一审合 议庭的评议过程未公开,因此存在程序重大违法,二审 遂发回原法院重审
d. 10岁的王某将8岁的李某打伤,被李某起诉到 法院,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应当不 公开审理

答案:B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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