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考报名时间和条件你们都清楚了吗?

发布时间:2020-01-10


2020年法考报名时间和条件,小伙伴们都清楚了吗?那今天就和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了解吧!

2020年法考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的报名时间暂时还未公布,但是根据往年报名时间预计是在20206月份。

备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考的考试难度决定了法考备考时间的战线较长,所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建议考生最好不要等到6月份正式确定报名时间后再开始复习,这样时间会很紧凑。最佳应该在春节期间就先开始学习民法、刑法两大科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定于202095日、6日,主观题定于1017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客观题与会计考试、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测绘师、监理工程师等多门考试时间撞档,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与通信考试撞档,想要在2020年一举拿下法考与上述考试是不可能了,考生只能做出取舍。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

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好的,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分享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不知道小伙伴们是否清楚了呢?如果还有不了解的请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在小说《悲惨世界》中,心地善良的冉阿让因偷一块面包被判刑,他认为法律不公并屡次越狱,最终被加刑至19年。他出狱后逃离指定居住地,虽隐姓埋名却仍遭警探沙威穷追不舍。沙威冷酷无情,笃信法律就是法律,对冉阿让舍己救人、扶危济困的善举视而不见,直到被冉阿让冒死相救,才因法律信仰崩溃而投河自尽。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如果认为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则可能得出冉阿让并未犯罪的结论
B.沙威“笃信法律就是法律”表达了非实证主义的法律观
C.冉阿让强调法律的正义价值,沙威强调法律的秩序价值
D.法律的权威源自人们的拥护和信仰,缺乏道德支撑的法律无法得到人们自觉的遵守
答案:A,C,D
解析:
若“恶法非法”,在违反该恶法不是违法。故A项正确。“笃信法律就是法律”表达了实证主义的法律观。故B项错误。冉阿让认为法律不公,故强调法律的正义价值;沙威笃信法律就是法律,故强调法律的秩序价值。故C项正确。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故D项正确。


王某强奸案


王某(男,23岁)与刘某系邻居关系,明确知道刘某有一定的精神障碍。 2010年10月9日,王某来到刘某家,趁左右无人之机,将刘某带到二楼的卧室内,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当日派出所接到刘某姐姐报案,称其妹刘某被人强奸,公安机关当即予以立案,并于2010年10月10日1时许,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讯问过程中,王某否认曾到过刘某家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在侦查人员的暴力威胁下,王某供述了自己与刘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但坚持辩解说刘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自己并不构成犯罪,同时要求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咨询。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省级一甲医院的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证明被害人刘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不具备性防卫能力。公安机关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获得了以下证据:


1.刘某外甥蔡某(8岁,现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证言:称在放学回家时碰上被告人王某从二楼上的房间下楼,看到被告人衣服不是很整齐。


2.刘某姐姐的证言:称案发当日听到儿子蔡某呼唤,回到家上楼后看到其妹刘某正站在床尾穿鞋子,追问其妹后,才知道被告人王某与其妹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


3.吴某出具了一份书面证言,证明刘某行动不便,有一定认知能力,在家能做基本的家务,脑部不发达,但该证言未经吴某确认签名。


4.刘某的残疾人证,证实其属三级智力残疾人。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及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明县公安局友谊派出所在被害人刘某家提取了被套上两处斑迹的现场情况,斑迹经鉴定含王某精斑。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遂以强奸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辩护入主张:被害人刘某并非精神病患者或痴呆者,并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同时认为对被害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程序不合法,依法应予排除,并申请重新鉴定。基层人民法院予以准许,并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被害人痴呆程度、有无精神病、被强奸时有无性防卫能力进行了重新鉴定。经重新鉴定,证实被鉴定人刘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与人发生性关系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问题】


1.王某在公安机关作出的陈述是否应当排除?


2.请对本案中证人证言可否作为定案依据作出分析。


3.蔡某是否必须出庭作证,为什么?


4.本案中刘某的残疾人证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类?根据最佳证据规则,对此类证据的提出有哪些要求?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该残疾人证属于证据分类中的哪种证据?


5.本案中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审判期限?


6.没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能否对被告人定罪?仅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能否对被告人定罪?



答案:
解析:

1.王某在公安机关作出的供述应当被排除,但其辩解则不应当被排除。


2.(1)蔡某的证言若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蔡某虽然年幼,但因其了解案件情况并且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所以依法具有证人资格,其证言若经查证属实,即可作为定案依据。


(2)刘某姐姐的证言若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刘某姐姐了解案件情况并且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所以依法具有证人资格,其证言若经查证属实,即可作为定案依据。


(3)吴某的证言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该书面证言未经吴某确认签名,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捺指印的书面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3.蔡某现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但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


4.刘某的残疾人证属于书证。根据最佳证据规则,书证的提出必须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制件,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该残疾人证属于间接证据。


5.应当计入审判期限。


6.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处刑;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处刑。



依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下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是?( )

A.法院执行生效判决将甲公司的房屋进行拍卖,王某拍得了一栋房屋
B.张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后法院判决张某和李某离婚,并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
C.赵某在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房屋
D.孙某设立了一份遗嘱,孙某死亡后,孙某的孙子孙亮取得了孙某的房屋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物权取得的生效要件问题。选项A,法院判决将该房屋拍卖,王某通过拍卖取得该房屋,王某的所有权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应以登记为生效要件。选项B,法院判决房屋为李某所有,则李某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仅具确认效力而非生效效力。选项C,赵某自建房屋的行为,自房屋建好即取得所有权,登记仅具确认效力而非生效要件。选项D,孙某的孙子孙亮在孙某死亡后继承开始时即取得孙某的房屋所有权,登记仅具确认效力而非生效要件。故答案为A项。

下列有关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

A.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B.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C.除案情复杂或有特殊情形外,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作出决定
D.如被撤销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受到损失时,应给予赔偿
答案:C
解析:
考查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参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45条、第46条、第48条、第54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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