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20年法律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已发布

发布时间:2020-07-24


贵州省各地区想要报考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你们知道考试报名时间了吗?了解报名时需要的材料吗?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考试报名的相关信息,快来看看吧。

客观题考试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7月28日0时至8月12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有效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4.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并对填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填写《单科成绩合格情况说明》,并于10月15日至10月19日登陆考试报名系统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逾期未签署承诺书的,报名无效,不予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需在设置相应考点考场的考区报名,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设藏文考点考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考点考场。

主观题考试

(一)报名与交费

参加2019年或者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报名和交费时间为11月10日0时至11月14日24时,应试人员应当在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逾期未确认并交费的,不予补报。

2019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确认报名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的(不含参加2020年客观题考试的),可以选择在工作、生活地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2020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到客观题考试报名地所在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二)考区考点设置

主观题考试的考区考点应当按照参加主观题考试报考人数、交通状况、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组织实施能力等因素进行集中设置。

以上就是关于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及其相关消息,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公开审判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蒋某和某医院医疗纠纷一案涉及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
C.在某一诉讼中,两国企之间的纠纷涉及国家秘密,经当事人申请之后,可以不公开审理
D.两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可以不公开审理
答案:C
解析:
考查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的例外分为法定不公开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法定不公开包括的案件主要有:(1)涉及国家秘密;(2)涉及个人隐私;(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申请不公开包括的案件主要有:(1)离婚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因此,C选项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为法定不公开案件,无须当事人申请,应当不公开审理,因此C当选。


A公司与B信托行销售合同纠纷案


A公司购进了一批新的复印机,原有的5台复印机因此被淘汰,故同B信托行签订了一个销售合同。合同约定,B信托行以自己的名义出售该5台复印机,每台复印机的价格为8000元,复印机售出后,A公司付给B信托行4000元报酬。


合同签订后,B信托行开始积极寻找买主,为此,花费广告费600元。C服装公司答复信托行有意购买,但是仍需要公司内部讨论决定。 9月3日,信托行将此情况报告了A公司。9月8日,信托行因自身业务需要决定添置复印机,于是参照市场价格,以8000元的单价购入了两台复印机,并告知了A公司。


9月1 1日,C服装公司告知信托行愿意以8800元的单价购买两台复印机。A公司知道此消息后,即后悔与B信托行达成的交易,遂以信托行作为行纪人与自身订立契约是“自己代理”是不合法的为由,要求宣告信托行的自买自卖行为无效,并要求信托行返还3台复印机。但是,信托行要求A公司支付广告费600元,并支付4000元酬金,否则,将留置所剩复印机。


【问题】


1.A公司和B信托行之间的合同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


2.A公司以B信托行自己代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此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B信托行能否请求A公司负担600元的广告费用和4000元的酬金?为什么?


4.若B信托行以8800元的价格卖出了两台复印机,高出约定价格的利益应当归谁所有?


5.若C公司在提走复印机后,逾期未支付货款,A公司能否请求C公司支付?为什么?


6.若A公司逾期不支付酬金,B信托行能否留置复印机?




答案:
解析:

1.该合同属于行纪合同。因为信托行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委托人的名义出售复印机。


2.不成立。B信托行有介入权,可以自己购买委托物。


3.不能请求负担600元的广告费,但可以请求支付4000元的酬金。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其费用应由行纪人自己承担。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的,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4.高出约定价格卖出的利益应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归属,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归属于委托人,即A公司。


5.不能。因为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6.B信托行可以对委托物行使留置权。



考生要准确识记行纪合同有关报酬请求权方面的特殊规定。





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在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衅,后发生争执,江某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前往其住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上班后处理。”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胡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胡某找公安机关。
问题:本案中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当?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的问题。(1)法院的不当做法:①法院值班人员不应当不接受江某的投案,让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对于自首应当接受,不属自己管辖的,再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刑事诉讼法》第110条)。②法院值班人员未对江某采取紧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错误。法院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刑事诉讼法》第110条)。③法院不应当不接受胡某的起诉,让其找公安机关立案。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10条)。(2)公安机关的不当做法:①公安局的值班人员对报案电话处理错误。公安机关对报案应当立即接受(《刑事诉讼法》第110条)。②公安局不应以没有抓到嫌疑人为由决定不立案。对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2条)。
(3)检察院的不当做法:检察院不应建议公安机关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关于刑讯逼供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甲系机关保卫处长,采用多日不让小偷睡觉的方式,迫其承认偷盗事实。甲构成刑讯逼供罪
B.乙系教师,受聘为法院人民陪审员,因庭审时被告人刘某气焰嚣张,乙气愤不过,一拳致其轻伤。乙不构成刑讯逼供罪
C.丙系检察官,为逼取口供殴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伤。对丙应以刑讯逼供罪论处
D.丁系警察,讯问时佯装要实施酷刑,犯罪嫌疑人因害怕承认犯罪事实。丁构成刑讯逼供罪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刑讯逼供罪。 A项,成立刑讯逼供罪要求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甲只是机关的保卫处长,不符合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成立刑讯逼供罪。故A项错误。
B项,刑讯逼供罪要求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具体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如不让睡觉、冻、饿等)的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词。乙作为陪审员击打被告人的目的不是为了逼取供词,而是为了泄愤,不成立刑讯逼供罪。故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不再按照刑讯逼供罪处罚。故C项错误。
D项,警察丁用语言吓唬犯罪嫌疑人,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虽然获取供词的手法违法,但并不成立刑讯逼供罪。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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