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来了解!上海市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

发布时间:2021-05-28


今年准备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同学们,都清楚具体的报名时间及相关要求了吗?不用着急,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下上海地区2021年司法考试报名的相关内容,一起了解一下!

一、报名时间:

2021年上海市法律职业资格报名时间为:6月10日0时-24日18时

二、报名入口:

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三、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6、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2021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由于每个地区政策不同,建议同学们多关注当地人事网最新资讯,符合条件准备报名的同学现在就应该积极备考了,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
观点:
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
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结论:
甲成立正当防卫
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2011年)

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B.观点①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C.观点②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
D.观点①观点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b结论对应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的防卫意识。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观点①认为,不需要有防卫认识就可以成立正当防卫。那么甲对乙(正在进行犯罪的人)进行的攻击,无论甲的主观想法如何,都在客观上救助了被害人,保护了法益,就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②认为,成立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不需要防卫意志(目的)。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使以其他目的对不法侵害人实施打击,只要在客观上救助了被害人,也成立正当防卫。甲对乙攻击时,认识到了乙正在对他人进行强奸的事实,则无论甲是否有救助他人的目的,都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③认为,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按照这种观点,假想防卫也是正当防卫。甲攻击乙并不是基于对被害人的保护,而是基于“义愤”,即认为甲没有防卫的意志(目的),所以不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④认为,成立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目的)。由于认为甲没有保护被害人的目的,所以也不成立正当防卫。故A项正确,当选;BCD项错误,不当选。

紫云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近期公司的几次投标均失败,董事会对此的解释是市场竞争激烈,对手强大。但监事会认为是因为董事狄某将紫云公司的标底暗中透露给其好友的公司。对此,监事会有权采取下列哪些处理措施?(2016年)

A.提议召开董事会
B.提议召开股东会
C.提议罢免狄某
D.聘请律师协助调查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监事会的职权。 B、C项:《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因而,B、C选项正确。
A、D项:《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因此,监事会无权提议召开董事会,A选项错误,监事可以聘请律师协助调查,D选项正确。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规定,法官的下列哪些行为是应当禁止的?( )
A.曱法官在下班时间和当事人的委托人一起吃饭,但是没谈案情
B.乙法官对本院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
C.丙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一遇到疑难问题就向同事请教
D. 丁法官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得知当事人是自己的同学的儿子,没提出回避申请

答案:A,B,C,D
解析:
A、B、C、D
考点:法官职业道德’
讲解: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的规定,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甲法官下班和当事人一起吃饭,虽然没有谈案情,也违反了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丁法官得知当事人是自己的同学的儿子,属于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应当依法申请自行回避而没有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A、D选项中法官 的行为应当禁止。
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的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乙法官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禁止,因此B选项当选。根据《法官职业 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的规定,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 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丙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能独立思考、自主判断,遇到疑难问题就向同事请教违反了该条的规定,因此C选项应选。

关于认识错误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为使被害人溺死而将被害人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被害人被摔死。这是方法错误,甲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乙准备使被害人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被害人因吃了乙投放的安眠药死亡。这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丙打算将含有毒药的巧克力寄给王某,但因写错地址而寄给了汪某,汪某吃后死亡。这既不是对象错误,也不是方法错误,丙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都认为丁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A,C
解析:
【考点】认识错误【详解】A选项的情形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而非方法错误,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并不是按照行为人所预期的那样,此种情形并不影响故意的成立,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B选项属于结果的提前发生,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B选项认为此种情形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乙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的说法是正确的;C选项中所述的情形属于方法错误,即由于丙自身行为的误差导致其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是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根据法定符合说,该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C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D选项中,丁误将生父当作仇人杀害,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对于这一问题的结论是完全相同的,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应当为AC两个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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