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辽宁省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预计11月10日

发布时间:2021-05-22


每位考生在考试结束后最期待的应该就是查询成绩了,很多第一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同学对于这一块不是特别清楚,不用着急,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下辽宁地区成绩查询的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仅供参考)

一、成绩查询时间

1、预计2021年11月10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2、司法部于2021年1月8日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二、成绩查询入口

1、司法部网站

查询方法:考生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号和报名时设置的登录密码,登录进入页面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中国普法网

查询方法:司法部通过授权普法网开通了查询通道,打开普法网首页,就可看到查询通道入口,进入通道查询即可。

3、中国普法网公众号

查询方法:首先关注中国普法公众号,进入公众号找到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栏目,按照上面要求填写相关证件号码、验证码之后,查询到成绩。

三、成绩合格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确定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温馨提示: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四、成绩复核说明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由于每个地区政策不同,建议大家多关注当地人事网最新资讯。考试时间临近,同学们一定要抓紧最后的时间认真复习,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各位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适格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需要满足下列哪些条件:

A.只要是公司股东,都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B.股东一旦发现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便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C.股东需要先书面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起诉讼
D.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和公司作为共同原告
答案:C
解析:
本题要注意题干没有区分是“有限公司”还是 “股份公司”,因此两种公司类型均需要考虑。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股东即 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它赋予了股东为公司利益而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 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 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选项错误。没有考虑股份公司的情况,在股份公司中,要满足 “连续18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B选项错误。忽视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即 “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 D选项错误。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是股东。即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金额为准
B.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C.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提示承兑
D.汇票承兑后,承兑人如果未受有出票人的资金,则可对抗持票人
答案:C
解析:
根据规定,汇票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汇票保证中,被保证人的名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因此B项是错误的;汇票承兑后,承兑人负有绝对付款的义务,不能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下列哪一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A.甲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情节较轻,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B.乙抢劫案,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院未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C.丙传播淫秽物品案,经审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可能不构成犯罪

D.丁暴力取证案,可能被判处拘役,丁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24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二)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六)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七)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选项 A“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不适用简易程序。选项 C“情节显著轻微,可能不构成犯罪”,不适用简易程序。选项 D“丁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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