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吉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

发布时间:2019-07-1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计算机评卷。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9月7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对于机动车致人损害,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机动车致人损害,致害人负无过错责任,无例外地要求全部赔偿
B. 甲将车租给了无驾照的乙,乙将丙撞伤,甲、乙对丙的受害负连带责任
C.甲将车卖给了乙,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乙将丙撞伤,甲、乙对丙的受害承担连带责任
D.甲将一辆拼装车卖给了乙,乙将丙撞伤,甲、乙对丙的受害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题涉及机动车致人损害问题。A选项中,机动车致人损害,致害人应负无过错责任,但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致害人的责任。A选项错误。B选项中,甲跟乙之间存在租赁关系且甲租给无驾照的乙,表明甲存在过错。此种情况下,甲、乙对丙的受害不是负连带责任,而是由乙承担责任,甲承担相应责任。甲、乙的责任关系为按份责任。B选项错误。C选项中,甲、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只是未办理过户手续,责任应由侵权人乙承担,甲不负任何责任。C选项错误。D选项,甲、丙之间买卖的是法律禁止买卖的拼装车,此种情况由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

2010年2月,泰跃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泰跃公司)和实华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实 华总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与市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签定一份建筑工程施 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市建筑公司承建由泰跃公司开发的欣欣家园1期与2期各六栋商品住 宅楼,2011年9月,工程必须完工。2011年8月初,工程已经完工,但因市场建筑材料价 格上涨较大,城建公司除要求按合同给付工程款外,还要求增加给付部分建筑工程款;泰跃 公司与实华总公司则提出因城建公司偷工减料,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双 方就此发生较大争议。2011年8月底,城建公司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遂向甲市的人 民法院和乙市的人民法院均递交了起诉状,甲市人民法院和乙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问题发生争议。在管辖权争议解决后,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但实华总公司因公司内部 财务问题,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后,既不说明理由,也不参加开庭审理。第一审人民法院作 出判决,支持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按合同给付工程款外,还增加部分建筑工程款。泰 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因实华总公司财务危机加 剧,为摆脱困境,泰跃公司与实华总公司合并成恒泰科技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 合并完成之后,恒泰公司继续进行诉讼,对城建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赔偿因工程质量问题给 己方带来的损失。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恒 泰公司并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城建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恒 泰公司进行了重组。原来的恒泰公司分立为恒华投资公司和实恒产业公司。
问题:
1.如果在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甲市的人民法院却抢先对该案件作出了判决, 对于该判决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实华总公司不参加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在实华总公司没有提起上诉后,诉讼参加人在二审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如何?为什么?
4.在恒泰公司对城建公司提起反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5.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当恒泰公司发生分立但尚未完成分立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 理?为什么?
6.在恒泰公司完成分立后,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由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其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或自己提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如对管辖权有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人民法院均不 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为由撤销其判决,并 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由自己提审。
2.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可以缺席判决。
3.城建公司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实华实业总公司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根据《民诉意见》规定,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 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本案中,泰跃 房地产公司城建公司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实华实业总公司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恒 泰公司另行起诉。根据《民诉意见》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裁定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 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 执行。
6.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恒华投资公司和实恒产业公司履行。根据《民诉意见》的规定, 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受。

丙授权15岁的甲去以丙的名义购买手机,乙将二手翻新的手机以新手机的价格卖给了甲,同时,乙称购买此手机者,可获赠价值200元的皮包一个。甲将手机和皮包买回后,一并交给了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构成欺诈,丙可以撤销合同
B.丙要行使撤销权,需要以单方通知的形式作出
C.皮包是赠与的,不能视为买卖的组成部分,丙撤销手机买卖合同的,不影响皮包赠与合同的效力
D.丙不能授权甲作为代理人,因为甲没有完全行为能力
答案:A
解析:
如果被代理人授权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代理人,授权有效,因为代理人不需要对代理的法律行为后果负责,且相对人没有审查代理人行为能力的义务。故本题中丙授权15岁的甲去为丙购买手机的行为有效,故D错误。授权后,代理人甲受到了乙的欺诈而订立了合同,此合同因欺诈而可撤销,在代理中,欺诈代理人相当于被代理人受到欺诈,故被代理人丙享有撤销权,据此,A正确。《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因欺诈产生的撤销权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撤销,故B错误。在订立买卖合同过程中,所谓赠与的皮包,从法律关系上看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故一旦买卖合同撤销,关于皮包部分的法律行为也会归于无效,故C错误。

甲购买乙的1辆二手车,但双方没有办理过 户手续。甲付款购车后,驾驶该车到某汽车配件经销 部丙处,购买汽车空调等配件并安装。安装好并付清 款项后,甲驾车离开。途中,因空调线短路引起电源线 起火造成火灾,该车被大部分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 丙作为汽车空调提供者对火灾负有责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 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B.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动产所有权转让自 交付时发生效力
C.甲不能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其不是该车的 所有权人
D.甲不可以向丙请求损害赔偿,因为该车转让没 有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答案:B
解析:
。本题涉及汽车所有权的转移和相关责任的 承担问题。依照(物权法》第24条之规定,机动车的 所有权转移不以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过户登记只是 发生对抗效力。甲与乙之间签订了机动车买卖合同, 而且完成了机动车的交付,自交付完成之时,甲即成为 该机动车的所有权人。甲与丙之间构成了承揽合同关 系,甲对丙因空调线路短路造成火灾使该车大部分烧 毁可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当然,甲也可对该 空调的生产商主张产品责任。因此,本题正确选项 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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