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错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分析

发布时间: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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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被称为“天下第一考”,考试难度奠定了其在众多考试中至尊的地位,其每年通过率之低,涉及复习范围巨大,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浩如烟海,并且每年会出台一些法律,修改一些法律,(其中包括新增和修改的司法解释),增加了复习的难度。那么,法考的通过率到底有多少呢?

2013年43.6万余人,约10%。2014年45.4万余人,约10%。2015年48万余人,约10%。2016年58.8万余人,约10%。2017年64.9万余人,约13%。2018年60.4余万约18201960.6万余人,约20%。

备注:司法部此前公布的数据,首次法考客观题全国报名人数60.4万人, 实际参考人数47万多人,弃考人数约13万人。此外,2017年12月18日新华社发布称记者日前从司法部获悉,“我国实施司法考试16年来,全国有619万余人次报名,截至目前有88.8万人通过司法考试,平均通过率14.3%”。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可以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新人新办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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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刘某、张某和王某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王某以自己的房屋评估2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半年,李某加入公司。现查明王某在房产评估时采取贿赂手段,经过重新评估王某出资的房屋只值8万元。依我国《公司法》规定,以下处理正确的是:

A.应当由王某向公司补交出资的差额
B.就上述对公司的补充出资,应当由刘、张承担连带补充责任
C.就上述对公司的补充出资,应由刘、张、李和王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上述股东均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B
解析:
《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 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 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注意:此处 “连带责任”的主体是 “公 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李某是公司成立后半年新加入公司的股东,所以不包括李某。

下列关于律师事务所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B.律师事务所可设立分所,但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律师协会审核
C.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D.律师事务所主任由律师民主选举产生,国资律师事务所主任除民主选举外还可采用任命的方式

答案:D
解析:
根据《律师法》第16、19、21条的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第14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律师 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故A、B、C三项说法错误。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执行律师会议的决议和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律师事务所主任由律师民主 选举产生。国资律师事务所主任除民主选举外还采用任命方式。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一般从合伙人中产生,但也有例外。故D项正确,当选。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针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发布某些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并且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指导性案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属于法的正式渊源
B.指导性案例可以弥补成文法的局限,利于实现同案同判
C.指导性案例具有司法适用力,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
D.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都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在这个意义上,指导性案例就是判例法
答案:B
解析:
ACD错:指导性案例属于非正式渊源,仅具有参照力和说服力。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有:()

A: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B:张某和李某在对刘某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李某突发恻隐之心,自动停止自己的行为离开现场,张某独自完成强奸行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C:张某唆使14周岁的少年实施盗窃,张某是教唆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
D:张某胁迫司机李某参与抢劫银行,李某开始不愿意,后积极主动参加,其行为不应当再按照胁从犯处理
答案:A,C,D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的分类。详解:选项A中,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故选项A正确。选项B涉及共同犯罪人的中止问题。在共同犯罪中,除了本人自动放弃犯罪外,还必须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的继续进行或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李某只是自己离开了现场,并未阻止张某的强奸行为,因此并不成立中止。故选项B错误。选项C,即使被教唆者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如果确实对犯罪行为有认识能力,教唆者与其构成共同犯罪,成立教唆犯。同时,张某在客观上仍然教唆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因此仍然应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故选项C正确。选项D,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事先因为被胁迫参加,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应认定为主犯。所以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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