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你知道2020年山东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时间

发布时间:2020-03-08


想知道自己的成绩吗?想知道什么时候可以查询成绩吗?如果你想知道,那你们看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这篇文章就对了,具体如下: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成绩预计9月上旬公布。应试人员可通过司法部网站、司法部微信公众号和中国普法网、中国普法网微信公众号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你们要知道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的依据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并且由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共同确定。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其中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

一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

二档: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

三档:其他地方的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温馨提示: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知道了成绩查询的时间,现在我们一起看看成绩查询的方法有哪些?

1、2020山东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网址一:“司法部网站”。

查询方法:考生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和报名时设置的登录密码,登录系统进入页面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2020山东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网址二:“中国普法网”。

查询方法:司法部通过授权普法网开通查询通道,考生打开普法网首页,就可以看到查询通道入口,进入通道查询即可。

3、2020山东法考客观题成绩查询网址三:“中国普法网公众号”。

查询方法:首先关注中国普法网公众号,然后进入公众号找到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栏目,并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相关证件号码、验证码之后就能查询到成绩了。

【注意事项】

1、错开高峰时间查询。因为查分系统刚开通时,查询分数的人数过多,导致网站拥堵,从而引起系统崩溃也是常有的事,所以建议各位考生错过高峰期,再查询成绩。
2
、考生要准备好准考证,身份证。查成绩少不了这两个重要的证件。所以,请大家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以免丢失给成绩查询造成影响。
3
、如果准考证丢失可以试试以下办法找回:
①联系当地司法局,进行准考证号码查询。
②通过身份证号码登录司法部司法考试网站查询(待登录入口开通后才能登录)
③查询成绩的考生可以直接通过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登录司法部司法考试网站查询。

好了,以上便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的全部内容了,相信只要你们耐心的看完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这篇文章,那你们心中的疑问一定会得到解答。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犯罪停止形态。 A项,虽然中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于普通犯罪的犯罪形式,不被认为是共同犯罪。但是基于刑事责任来源于行为对结果的因果力(支配力),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大小的认定、自首、立功、犯罪停止形态等都会不可避免地与共同犯罪具有相同或者大致类似的特征。正如共同犯罪中,正犯和共犯的犯罪停止形态可能不一样,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停止形态与单位的犯罪停止形态也可能不一样。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并指使财务人员黄某作虚假纳税申报,成立单位为主体的逃税罪。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黄某最终放弃了逃税行为,阻止了危害国家税款利益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成立逃税罪的中止。而单位的决策层并没有主动放弃犯罪,却由于直接责任人的放弃而无法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故A项正确。
B项,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的案情,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乙所欲为真币,所得为假币,但是真币与假币都是抢夺罪的对象——“公私财物”。只不过假币是作为违禁品受到刑法保护的,其价值取决于黑市的交易价格。所以乙仍然成立抢夺罪的既遂。故B项正确。
C项,根据《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即拐卖妇女、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完成就成立此罪的既遂,并不需要将妇女、儿童卖与(交付)他人。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的偷盗行为完成,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既遂后的退还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故C项正确。
D项,开枪杀人,子弹未击中对方,却把对方吓死的,是开枪行为结合被害人特殊体质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开枪与死亡结果仍然有因果关系。丁仍然需要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D项正确。

共用题干
刘某从海塘公司购买红木家具1套,价款为3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交付后,刘某发现该家具并非红木制成,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退货。请回答97-100题。

如果仲裁过程中海塘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双方在交付家具时签订的《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将纠纷处理方式变更为诉讼,这种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A: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是否继续仲裁审理作出裁决
B: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决驳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
C: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以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D:仲裁委员会应当继续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以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答案:A,B
解析:
委托代理人是仲裁法规定的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所以A项约定无效。仲裁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因此双方不能约定即使达不成调解协议,也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案,故B项约定无效。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故C项约定有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排除,故D项约定无效。


仲裁程序中不存在第三人,故B项错误。红木公司与海塘公司和刘某的合同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联系,故不能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故D项错误。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由专门鉴定部门进行。故C项错误。故本题应选A。


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A项正确,B项错误。当事人具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故C项错误,D项正确。


在仲裁程序中发现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但仲裁委员会有权对是否继续仲裁审理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发现没有仲裁协议的,应当裁决驳回仲裁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故应选AB。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在( )时召开。

A.债务人工会提议
B.占债权总额1/5以上债权人提议
C.管理人向债权人委员会提议
D.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B: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
C: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D: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答案:A,D
解析:
根据《行诉解释》第15条的规定,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行为实际上侵犯了甲公司作为丙公司的合资方的合法权益。甲公司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项是应选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时,丙公司未参与,属于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因此,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的3个月内起诉。B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甲公司对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而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对象。故C项错误。依据《证据规定》第22条以及《行诉解释》第23条,法院有权就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依法调取证据。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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