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每日一练(2020-09-13)

发布时间:2020-09-1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因该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可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合同履行地B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B.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

C.如甲公司向A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A仲裁委员会可对该案进行仲裁

D.如甲公司向B法院起诉,乙公司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当驳回甲公司的起诉

【答案】ABC

【考点】仲裁协议的效力

【解析】

AC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由该规定可知,AC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

B项:根据《民诉解释》第30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可知,仲裁协议的无效并不影响管辖协议的效力,双方达成的管辖协议有效,B项正确。

D项:《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仲裁法》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由上述规定可知乙公司在开庭时提的异议不是管辖权异议,而是指乙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本案中的仲裁协议无效,法院应当继续审理,D项表述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市林业和草原局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认为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可依法转送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处理?( )

A.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B.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单行条例
C.深圳经济特区的规章
D.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答案:A,B,D
解析:
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参见《行政复议法》第27条。

某市执法部门发布通告:“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根据相关规定,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各类横幅标语。”根据该通告,关于禁设横幅标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涉及公民的出版自由
B.不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
C.在目的上具有正当性
D.涉及宪法上的合理差别问题
答案:C
解析: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公开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见解和看法。“横幅标语”并非公开出版物,故禁设横幅标语不涉及公民的出版自由,而是涉及公民言论自由。故A项错误。禁设横幅标语,是对公民言论自由的限制,故B项错误。禁设横幅标语,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不涉及言论内容,只是对表达形式的限制而已,且是“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故C项正确。宪法上的合理差别是与平等权、平等原则相关的。题干中的通告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是一律禁止,故D项错误。<

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

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
答案:D
解析:
选项 A 说法正确。在经营范围内,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当然也享有以总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权利。选项 B、 C 说法正确,选项 D 说法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下列情形中,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的有()。

A.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
C.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的
D.债务人听说保证人曾表示放弃权利
答案:A,C
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抗辩权:(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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