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每日一练(2020-09-13)

发布时间:2020-09-1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反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乙提出反诉后,甲自觉理亏而撤回了本诉,法院则应当将反诉终结审理

B.某法院对自己作出的某案件的二审判决进行再审时,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C.丙诉丁交付货物,丁聘请了律师,并出具了仅写明"全权委托"字样的授权委托书,庭审中丁的律师可以代替丁提出反诉

D.戊诉己借款纠纷案,己在庭审中对戊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反请求,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答案】B

【考点】反诉

【解析】

A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反诉和本诉属于两个独立的诉。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者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仍然要对反诉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A项错误。

B选项,法院对自己作出的某案件的二审判决进行再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B项正确。

C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故丁的律师不可以代替丁提出反诉。C项错误。

D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戊对己提出的是借款纠纷方面的请求,而己对戊提出的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请求,二者不论从法律上还是事实上都没有联系,所以己不能因此提起反诉,法院应当告知己提起新的诉讼,更谈不上调解。D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答案:C,D
解析: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详解】《继承法》第10条规定,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前述规定,对于钱某的遗产,胡某由于已经与钱某离婚,不再具有配偶的身份,故胡某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因此答案A错误。《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继承关系的存在必须以扶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本题中,胡某与吴某结婚时,甲已参加工作,并未与吴某形成扶养关系,故甲不能继承吴某的遗产,因此选项B错误。胡某作为吴某的配偶,丙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两者均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故选项C正确。胡某与吴某结婚时,乙尚未成年并与吴某共同居住,已形成扶养关系,故乙作为与吴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其有权继承吴某的遗产;丁作为吴某的亲生子女,其与吴某之间的父女关系并不因吴某的离婚而消灭,丁仍然有权继承吴某遗产,故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D。

2012年8月12日,县公安局在现场抓获卖淫女孙某。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县公安局又发现张某曾有嫖娼行为。张某最后一次嫖娼行为发生于2010年5月,张某当时付给孙某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根据上述事实,县公安局应如何处理?()

A:以孙某卖淫为由给予其相应的处罚
B:以张某嫖娼为由给予其相应的处罚
C:追缴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
D:将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退还给张某
答案:A,C
解析:
2012年8月12日,孙某被现场发现卖淫,故A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张某嫖娼的行为已经超出6个月的追究时效,对其不得再给予处罚,故B项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属于孙某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故应当追缴,因此C项正确。张某并非孙某卖淫行为的受害人,故张某当时付给孙某的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不得返还给张某,而应上缴国库。故D项错误。特别注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的追缴不属于行政处罚,故其实施不受处罚追究时效的限制。

在日照灯行业中,光明有限公司一直享誉盛名,新成立的A公司同样生产经营日照灯业务,为了达到推销自己产品目的,在广告中通过捏造光明牌日照灯诸多问题的手段达到宣传自己产品的目的。B公司同样是日照灯行业里相当有竞争力的公司,在广告中看到关于光明公司的质量问题时,不加求证便到处散布这些消息,企图打压光明公司的声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A公司的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和虚假广告罪,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B. A公司的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和虚假广告罪,应当数罪并罚
C. B公司的行为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D. B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A,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21条、第222条规定及牵连犯理论可得A选项;只有散布虚假信息行为不构成犯罪,故选D。

关于我国享有选举权的条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在我国居住了10年的美国商人约翰享有选举权
B.靠自己打工具有稳定收入的17岁小张享有选举权
C.回家探亲的美籍华人小李享有选举权
D.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小王享有选举权
答案:D
解析:
考查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是:(1)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此A、C选项错误;(2)年满18周岁,因此B选项错误;(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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