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每日一练(2020-09-13)

发布时间:2020-09-1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练习题,一起来看看吧!

1.2013年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面积为135平米。2015年交房时,住建部门的测绘报告显示,该房的实际面积为150平米。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乙公司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B.甲如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C.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应按实际面积支付房款

D.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仍按约定面积支付房款

【答案】B

【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

【解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本题中,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面积差不属于重大误解,不属于可撤销合同,A项错误。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B项正确。

甲如果同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则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甲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乙公司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甲。C项和D项表述均不准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河川县盛产荔枝,远近闻名。该县成立了河川县荔枝协会,申请注册了“河川”商标,核定使用在荔枝商品上,许可本协会成员使用。加入该荔枝协会的农户将有“河川”商标包装的荔枝批发给盛联超市销售。超市在销售该批荔枝时,在荔枝包装上还加贴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盛联”。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河川”商标是集体商标
B.“河川”商标是证明商标
C.“河川”商标使用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应被宣告无效
D.盛联超市的行为没有侵犯商标权
答案:A,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商标的类型及商标侵权行为。 集体商标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据此含义,“河川”商标明显是集体商标,不是证明商标,故A项正确,B项错误。
《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故C项错误。“盛联”属于盛联超市的服务商标,在销售荔枝时加上自己的服务商标,不侵犯商标权,故D项正确。

居住在甲市A区的李某和居住在甲市B区的王某就位于甲市C区的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有关此房屋买卖的事项发生争议,应当向合同签订地甲市D区提起诉讼。合同签订不久后李某发现王某出售的房屋实际面积比王某与李某在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小,拟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合同。则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甲市C区法院
D.甲市D区法院
答案:C
解析:
考查合同案件的协议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不动产物权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故C项正确。

下列有关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补办许可证,若限期内未补办许可证的,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B.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矿业权转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D.矿业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款后办理报批手续,转让人在办理报批手续前有权请求受让人先履行付款义务
答案:B,D
解析:
考查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A选项说法错误,法律并无限期改正的规定。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未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签订合同将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B选项正确。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矿业权转让合同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仅以矿业权转让申请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选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后,在不具有法定无效情形下,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履行报批义务或者转让人请求受让人履行协助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具备履行条件的除外。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案件事实和受让人的请求,判决受让人代为办理报批手续,转让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D选项正确。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矿业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款后办理报批手续,转让人在办理报批手续前请求受让人先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让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转让人将同一矿业权转让给第三人、矿业权人将被兼并重组等符合《合同法》第68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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