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01)

发布时间:2020-08-01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顺利通过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17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二》的试题及答案,需要了解的小伙伴就赶紧来看看吧!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36.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段某上诉后省高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量刑过重,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关于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B.应由审判员5人组成合议庭

C.应开庭审理

D.可直接改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37.甲纠集他人多次在市中心寻衅滋事,造成路人乙轻伤、丙的临街商铺严重受损。甲被起诉到法院后,乙和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6年,罚金1万元,赔偿乙医疗费1万元,赔偿丙财产损失4万元。判决生效交付执行后,查明甲除1辆汽车外无其他财产,且甲曾以该汽车抵押获取小额贷款,尚欠银行贷款2.5万元,银行主张优先受偿。法院以8万元的价格拍卖了甲的汽车。关于此8万元的执行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医疗费→银行贷款→财产损失→罚金

B.医疗费→财产损失→银行贷款→罚金

C.银行贷款→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

D.医疗费→财产损失→罚金→银行贷款

38.张某居住于甲市A区,曾任甲市B区某局局长,因受贿罪被B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张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暂予监外执行由A区法院决定

B.暂予监外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C.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A区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

D.收监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39.未成年人小周涉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A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决定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限为6个月。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释放小周

B.本案审查起诉期限自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日起中止

C.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经批准迁居B县继续上学,改由B县检察院负责监督考察

D.监督考察期间,如小周严格遵守各项规定,表现优异,可将考察期限缩短为5个月

40.董某(17岁)在某景点旅游时,点燃荒草不慎引起大火烧毁集体所有的大风公司林地,致大风公司损失5万元,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如大风公司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可代为提起,并将大风公司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B.董某与大风公司既可就是否对董某免除刑事处分达成和解,也可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

C.双方刑事和解时可约定由董某在1年内补栽树苗200棵

D.如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检察院经法院同意可撤回起诉并对董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以上就是今天试题分享的全部内容了,不知道对小伙伴们有没有帮助。如果还想要了解更多考试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约翰出生在乙国,其父亲是甲国人,母亲是丙国人,甲、丙两国采取出生地主义,乙国采取血统主义。根据有关国际法规则,对于约翰的国籍状况,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约翰可能同时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B.约翰仅可能同时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C.约翰仅可能同时拥有乙、丙两国的国籍
D.以上说法均不正确
答案:D
解析:
甲、丙两国都是采取出生地主义,即只有在该国出生的才能取得该国国籍。因为约翰出生在乙国,自然不能拥有甲国或者丙国的国籍。约翰虽然出生在乙国,但其父母都不是乙国公民,而乙国适用血统主义,所以约翰也不能取得乙国国籍。|学法网| 综上所述,约翰不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中任一国的国籍。故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D。

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下列哪些权利要素的统一?
A.自由权
B.生存权
C.请求权
D.胜诉权

答案:A,C,D
解析:
。具体分析一个完整的法律杈利的结构,其内容实际上是三种权利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 (胜诉权)的统一。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而生存权则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是权利的种类之一而不是法律权利的要素。

某省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和旅游局在2006年春季展开联合执法行动。3月10日,两局对甲歌舞厅进行查处,并以其违法经营为由对甲歌舞厅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若处罚决定由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和旅游局以两家名义共同作出,甲歌舞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查看材料

A.由此形成的诉讼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B.若甲歌舞厅仅起诉文化和旅游局,法院只能通知乙区公安分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甲歌舞厅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D.被告应为乙区人民政府
答案:B,C,D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由此形成的为必要的共同诉讼。故A项的说法正确,D项的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才通知其作为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B项的说法错误。本案不存在复议前置情形,C项的说法错误。

下列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时限,表述不正确的有(  )。

A.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B.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C.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D.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E.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5日内,依法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答案:B,E
解析:
选项E: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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