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历年真题(2020-08-24)

发布时间:2020-08-24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考试时间已经确定,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的历年真题,感兴趣的话就快来看看吧!

1.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

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

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

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

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

【正确答案】D

2.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

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

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

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

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

【正确答案】D

3.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A

4.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正确答案】C

5.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

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

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正确答案】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为一富商之子(16岁),其借给乙10万元,其向丙借款10万元,其在醉酒状态下将自己的价值20万元的罗马表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丁,其立下遗嘱将祖父赠与的一套别墅遗赠给女朋友戊。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

A.一天甲对乙(15岁)说:“老弟,你借大哥的10万元不用还了。”甲与乙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免除而消灭
B.甲向丙所借的10万元如不能清偿,其监护人负有清偿义务
C.甲在醉酒状态下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需要经过甲之监护人的追认
D.如甲在20岁时因车祸而亡,甲所立的遗嘱发生遗赠的效力
答案:A,D
解析:
本题A属于免除行为,甲为16岁的未成年人,该行为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不发生免除效力。B属于未成年人的债务行为,其监护人负有清偿义务。C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甲在醉酒状态下,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其手表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其意志能力范围,该行为应当得到监护人的追认。D中的遗嘱行为,遗嘱能力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遗嘱无效。判断有无遗嘱能力以遗嘱人订立遗嘱时为标准,而非以遗嘱人死亡时为标准。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D。

2013年9月,郭明明与蔡晓花在A县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郭丽丽。之后郭明明便不常回家,而且一回家就对蔡晓花和郭丽丽拳脚相加。蔡晓花一气之下向A县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郭家所住的乡镇区划发生变化,被划分到B县。郭明明对A县管辖提出了管辖权异议,A县法院遂将案件移交B县法院审理,B县法院认为案件应由A县法院审理,遂又将案件移交A县法院。 A县法院就案件开庭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晓花要求法庭追加王小菜为第三人,因为其与郭明明感情破裂是由于王小菜的介入。并提出,离婚后女儿归自己扶养,每月郭明明给付1000元抚养费,且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 郭明明辩称两人关系破裂不是由于王小菜的原因,而且女儿郭丽丽不是他亲生的,要求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对女儿不承担抚养义务。 最后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两人共有的房子由蔡晓花所有,两人共有的一辆汽车归郭明明所有。但遗漏了郭丽丽的抚养权问题。 判决书送达后,蔡晓花对原判决不服,而且新发现郭明明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下存了50万元,遂上诉至二审法院,要求二审法院对郭丽丽抚养权问题给予审理,且分割50万元存款。 关于本案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案件由A县法院管辖
B.A县法院的移送是错误的
C.B县法院的移送是错误的
D.B县法院的移送是正确的
答案:A,B,C
解析:
《民诉解释》第3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见,A县法院有管辖权,不得将案件移送,A、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B县法院不得再次移送,所以C正确,D错误。

甲和乙携猎枪一同到山中打猎,甲见灌木丛后有一动物身影晃动,迅速开火。走近一看发现同伴乙腿部中弹,甲见状知道自己误中乙。甲见此地距山下有人烟的地方还有半天的路程,乙的腿部伤势较重不能行走,仅凭自己一人难以把乙背下山。就对乙说,自己下山喊人来抬乙下山。甲下山回村后,担心带人上山后万一不能救活乙,乙的家人肯定不会放过自己。于是谎称与乙走散,不提乙受伤需救助之事。事后查明,乙3天后因伤和饥渴而死。关于本案正确说法是:

A:甲的不救助行为(不作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所以应当追究甲不作为行为
B:甲的误射致乙重伤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不救助行为(不作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甲只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B,C
解析:
不作为因果关系认定:如果履行了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该结果不至于发生,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该结果发生了,不作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201 2年3月25日,甲公司通过场上交易已持有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3. 78%,并与其关联企业丙幼儿食品公司和丁电子公司约定,由该两家公司分别持有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2. 56%和1. 47%。之后,甲公司继续收购,到3月28日,甲公司才下单收盘,并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并要求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但此时,甲、丙、丁三家共持有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数已达到12. 51%。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选举赵某为董事长。赵某上任后不久,有下列行为:(1)甲公司董事长徐某为购买豪华住宅,要求赵某以乙公司的红旗轿车一部作质押,向不知情的王某借款1 00万元。(2)赵某操纵董事会决定投资500万元研制开发一套游戏软件,只有董事王某反对。后由于这套软件带有色情色彩,被国家有关部门取缔,造成公司直接损失700万元。(3)与丁公司签订协议,以低于市场20%的价格向丁出售电脑配件,以帮助丁公司抢占市场份额。此外,赵某对乙公司组织机构进行调整,解散监事会,设两名独立董事兼任监事,并且董事会不再设常务秘书。赵某的一系列行为引起了广大股东的不满。他们联合起来多次要求召开股东会,但都被董事会拒绝。


问题:


1.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3月25日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假如甲公司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后继续收购,并向乙公司发出收购要约。在要约有效期内,乙公司被其担保公司戊公司诉至人民法院,那么甲公司能否撤回其收购要约?假如甲公司以此为由,对股民张某的股票以要约中规定价格的70%收购,这种做法是否正确?


3.在徐某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王某能否就乙公司的该红旗轿车行使质押权?为什么?


4.对乙公司因为投资开发软件所造成的损失,董事会是否要负赔偿责任?董事王某能否因其未同意该项计划而免责?


5.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对于乙公司受到的损害,按照法律途径应当如何救济?


6.董事会拒绝召开股东大会的做法正确吗?股东可采取何种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赵某对乙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为什么?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不合法。甲公司应该停止买卖该股份并在3日内公告。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股份达到5%时必须公告,而甲及其关联企业丙和丁在3月25日时持有的股份已达到7. 81%。


2.在收购要约有效的期限内,甲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甲对股民张某的股份压价收购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收购要约中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3.可以。因为王某属于善意第三人,该质押有效。


4.董事会要负赔偿责任。首先,投资计划应由股东会作出决定,董事会没有决定权;其次,该项计划因违法而被国家取缔,因此董事会因对此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王某可以因其不同意该项计划而免责。


5.有效。乙公司可以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乙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乙公司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丁公司和赵某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不正确。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不符合。第一,公司董事不得兼任监事;第二,上市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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