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2020-08-24)

发布时间:2020-08-24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考试时间已经确定,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客观题真题,感兴趣的话就快来看看吧!

1.国务院环保检查组至某市巡查时,发现该市频发重大环境污染案件,请问责任主体是?【环境保护法】

A. 该市政府

B. 该市生态环境局

C. 该市市长

D. 该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答案:A

2.主营业地在广州的法国某公司雇佣了一个韩国人金某,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后金某提出辞职,公司不允许并向广州法院起诉了金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国际公法】

A. 如果金某是韩国来中国的留学生,则公安机关应对法国公司进行罚款处理

B. 关于该劳动合同的纠纷双方可以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协商一致选择韩国法为准据法

C. 该劳动合同纠纷应该适用法国法

D. 对于该案件我国法院无管辖权,应裁定驳回法国公司的起诉

答案:A

3.德国彩虹公司与中国杭州的晓晨公司在杭州签署了一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后在中国履行协议期间发生纠纷。关于该纠纷的相关判断,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国际私法】

A. 双方可以选择德国的法律作为该合同的准据法

B.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纠纷由德国法院进行管辖

C. 双方可以约定该案件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仲裁院进行仲裁

D. 双方可以约定该案件在荷兰海牙的国际仲裁院进行仲裁

答案:C

4.经常居住在天津的德国公民托马斯家中失窃,名画丢失,该画后被中国公民李伟在韩国艺术品市场购得,得知李伟将画带回中国并委托拍卖公司在天津拍卖后,托马斯欲通过诉讼途径索回该画作。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国际私法】

A. 托马斯的诉讼行为能力应适用德国法来判断

B. 关于该画作的物权问题,当事双方应当在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德国法、中国法以及韩国法中进行选择

C. 关于该画作的物权问题,当事双方不能就准据法的选择达成一致时,应适用韩国法

D. 关于该画作的物权问题,当事双方不能就准据法的选择达成一致时,应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

答案:C

5.中国江苏龙叔公司与意大利图歌公司签订DAT(南京)的合同进口一批服装,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国际经济法】

A. 卖方只需将货物运到南京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需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业务

B. 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南京,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

C. 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南京,完成进口清关手续后将货物交给买方

D. 卖方需要承担货物在南京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答案:B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另外宪法也规定下列哪几项也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B. 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C. 1/3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答案:A,B
解析:

张老太介绍其孙与马先生之女相识,经张老太之手曾给付女方“认大小”钱10100元,后双方分手。张老太作为媒人,去马家商量退还“认大小”钱时发生争执。因张老太犯病,马先生将其送医,并垫付医疗费1251.43元。后张老太以马家未返还“认大小”钱为由,拒绝偿付医药费。马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考虑此次纠纷起因及张老太疾病的诱因,判决张老太返还马先生医疗费1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

A、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
B、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C、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
D、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
答案:D
解析:
【考点】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详解】A项,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非正式渊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而不是习惯法(未经国家认可)。B项错误,张老太犯病并不是直接构成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而是与马先生的垫付行为共同构成了这一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C项,法院判决主要以个案平衡原则为主要的判断标准,即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故C错。同时,正因为要兼顾双方利益,所以如何在法律上给该笔垫付的钱定性(即如何适用法律)成为本案的焦点。故D正确。

2014年6月1日,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韩某乘坐MH360航班从马来西亚飞回北京。飞机中途失事,至今下落不明。韩某妻子何某欲将儿子小韩送养以便再嫁。韩某的父母不知如何处理,咨询刘律师。关于刘律师的答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韩某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

B.韩某的父母申请宣告韩某死亡,其妻何某申请宣告失踪,通州区法院应当根据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

C.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则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

D.如通州区法院宣告韩某死亡但是韩某并未死亡的,在被宣告死亡期间韩某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答案:B
解析:
A 项考查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根据《民法总则》第 46 条的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 2 年。本题中,韩某乘坐MH360 飞机中途失事属于意外事件,利害关系人依法有权申请宣告韩某死亡,且没有顺序先后的限制。故 A 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根据《民法总则》第 47 条的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本题中,韩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依法满 2 年即可宣告死亡,至今已 4 年有余,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因此,法院应当根据韩某父母的申请宣告韩某死亡。故 B 项正确,当选。 C.项考查死亡时间的确定。根据《民法总则》第 48 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本题中,韩某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而非判决作出之日视为韩某死亡的日期。故C 项错误,不当选。 D.项考查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根据《民法总则》第 49 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题中,如韩某被通州区法院宣告死亡而实际上并未死亡的,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可能有效、可能无效、可能效力待定,也可能可撤销)。因此,并非一定效力待定。故 D项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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