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卷一)历年真题(2020-10-17)

发布时间:2020-10-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卷一)的历年真题,快来了解一下吧!

1.郑某起诉林某,审理过程中林某提起反诉,后郑某撤回起诉,法院以原告撤回起诉为由裁定驳回林某的反诉。林某对该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B.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C.撤销驳回反诉的裁定,同时发回重审

D.撤销原裁定,同时指定原审法院审理

【考点】二审裁定

【难度】

【答案】D

【解析】:《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本题中,被告林某提起反诉,基于反诉的独立性,在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时,反诉应继续审理,在反诉中,林某为原告,郑某为被告。法院以原告撤回起诉为由裁定驳回林某的反诉,等同于裁定驳回林某的起诉,对此,林某可以提起上诉。根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误的,二审法院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审理。

A、B、C三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2.甲省M市A区的李某在位于乙省N市B区的张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货物,购物条款约定发生争议由乙省N市B区法院管辖。发生纠纷后,李某向甲省M市A区法院起诉,张某以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李某认为,因乙省N市已成立互联网法院,管辖协议无效。M市A区法院认为管辖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至N市B区法院,问N市B区法院如何处理?

A.报N市中院指定管辖

B.逐级报最高院指定管辖

C.退回M市A区法院

D.将案件移送N市互联网法院

【考点】移送管辖

【难度】

【答案】A

【解析】:移送管辖最多移送一次。受移送管辖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案件也没有管辖权的,不得再次对案件进行移送,也不得将案件退回原移送法院,只能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题中,受移送的N市B区法院如果认为自己无管辖权,则应当将案件报请其上级法院即N市中院指定管辖。

A项正确,当选。B、C、D三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真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关于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律既可以强化权力,也可以弱化权力
B、近现代法治只控制公权,而不限制私权
C、在法治国家,权力若不加限制,将失去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
D、从法理学角度看,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实际上也应当是在法律范围内的制约和法律程序上的制约
答案:A,C,D
解析:
【考点】法治理论【详解】A项正确,法律强调权力的合法性,既可以通过增加权力的合法性从而强化权力,也可以通过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同样是对合法性的强调)弱化权力。B项不合题意,题中没有“不限制私权”的论述,与我们的常识也不合。CD表述正确。

中国甲公司作为卖方与西班牙乙公司订立了出售一批钢管的合同,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但交货地点在合同中未约定,根据《公约》,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卖方有权自由选择在何处交货
B.如果该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C.如果该买卖合同并未涉及货物的运输,且合同约定卖方应当交付买方在卖方某一特定仓库检查并认可过的一批钢管,则卖方应在该特定仓库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D.只要没有约定交货地点,卖方就应当在其生产该批货物的工厂交货
答案:B,C
解析:
关于交付货物的地点,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据《公约》第 31 条:“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本题 BC 正确,当选。

2008年5月,甲日用化妆品厂就其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了“NOBEL”商标,该商标与法国一著名的化妆品品牌相同。2013年7月.该法国化妆品公司乙公司进入中国,欲申请注册“NO-BEI”商标,就该商标专用权的归属问题与甲化妆品厂产生了争议。关于甲、乙间争议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乙可以请求商标局裁定宣告甲取得的该商标无效
B:甲可以以其获得该注册商标已超过5年为由对乙的宣告无效请求进行抗辩
C:若商标管理部门裁定宣告甲的注册商标无效,自裁定通知到达当事人之日起该商标专用权失效
D:当事人若对商标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B
解析:
《商标法》第45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该法第44条第3款第4句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D项错误。《商标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C项错误。

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

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帮助恐怖活动罪,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A项,甲对乙的恐怖活动培训提供资助,成立《刑法》第120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属于狭义共犯的正犯化,故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故A项正确。
B项,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构成《刑法》第120条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B项正确。
CD项,丙、丁接受恐怖活动培训并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成立《刑法》第120条之二规定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立法者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和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结果,“帮助行为”“准备行为”本身已经是该罪的实行行为,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以及预备犯的规定。故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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