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卷一)历年真题(2020-10-17)

发布时间:2020-10-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事诉讼法》(卷一)的历年真题,快来了解一下吧!

1.张老头有一套房屋,张老头死后,因遗产继承纠纷,张甲将张乙诉至法院。诉讼中,邻县张老头的女儿张丙向法院主张继承遗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张甲是原告,张乙是被告

B.张甲、张丙是原告,张乙是被告

C.张丙是原告,张甲、张乙是被告

D.张甲是原告,张乙是被告,张丙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考点】继承遗产诉讼的当事人

【难度】

【答案】B

【解析】《民诉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本题中,张老头的继承人包括张甲、张乙和张丙,无人放弃继承,所以张甲起诉张乙时,法院应当追加共同继承人张丙为共同原告。

A、C、D三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B。

【注意】如果张丙主张房屋应当全部归其所有,则张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夏某在回宿舍的楼道里,不小心被季某堆放在楼梯过道的衣柜绊倒受伤,夏某向法院起诉季某,要求损害赔偿。诉讼中,对本案被告季某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法院承担证明责任

B.过错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C.由季某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D.由夏某证明季某有过错

【考点】堆放物倒塌侵权证明责任

【难度】

【答案】C

【解析】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同时,法院不是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A项错误,不当选。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对物件致害的侵权责任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本题属于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即被告是否有过错应由被告自己承担证明责任。本题中,原告夏某应证明存在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间有因果关系,被告季某证明自己无过错以及其他免责事由。B、D两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真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关于世界历史上著名的法典,下列几种说法中正确的是、
A、《汉穆拉比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奴隶制早期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B、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构成的《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实际上,《民法大全》也包含有刑法、行政法等方面的内容
C、《唐律疏议》中的《疏议》部分是我国古代律学或注释法学的集大成者,因此没有法律效力,只供参考
D、《拿破仑法典》加上拿破仑宪法,形成了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这是一个以罗马法为蓝本、以民法典为支柱、以宪法为根本法的有机整体
答案:B
解析:
A项说法反过来就是正确的,“质剂”是买卖契约,“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用的较短的契券。“傅别”是借贷契约,D项指的是“别”,“傅”是指将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要一分为二,札上有半文。
《开皇律》由隋文帝杨坚制定,规定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还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不适用八议、不能自首、赦免。
B项《法经》只留下盗、贼、网、捕、杂、具六个篇名,其内容已失传,《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才是历史上保存下来的最早的古代成文法典。C项《宋刑统》全称应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D项中的《大中刑律统类》是唐宣宗时颁行的,而不是宋初的,故只有A项正确。
《汉穆拉比法典》是奴隶制早期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但不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乌尔拉姆法典》,故A项不正确。《唐律疏议》的《疏议》是官方制定、经过皇帝认可的有法律效力的解释,C项不正确。《拿破仑法典》并非“拿破仑法典”,前者仅指《法国民法典》,后者包括《法国民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法国商法典》、《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和《法国刑法典》。“拿破仑法典”加上拿破仑的宪法才成为一个完备的成文法体系,故D项也错。正确答案为B。
只要了解故杀的渊源,就很容易解答本题。故杀的渊源已久,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北魏的《斗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隋律》中也有故杀,比如有“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的规定。按《唐律》规定,故杀是“非因斗争,无事而杀”,即双方并非因为斗殴,一方突然起意杀人。这样,从前的贼杀就被新出现的故杀和单独进行的谋杀所分解了。以后明清都继承了唐律对故杀的这一定义,并对之进行更进一步的阐释,从而将谋杀和与谋杀关系最为密切的故杀这一概念相区别。早在西晋,张斐对“故”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即明知故犯是“故”。因此,可以认为,谋杀、贼杀当然都包含于“故”杀人。西晋时期及以前的“故”均更强调主观意图,而谋杀和贼杀均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表征。也许正是因为“故”的这一含义的存在,所以,同属于故意杀人的谋杀和贼杀便各侧重于对其外部表征的描述以对二者相区别。但是后来“故”的含义最终演变成与“贼”相似,因此故杀这一新的杀人类型也取代了贼杀,而故杀和谋杀则成了一对需要认真区别的概念。

张丽因与王旭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向王旭送达应诉通知书,发现王旭已于张丽起诉前因意外事故死亡。关于本案,法院应作出下列哪一裁判?(2015年)

A.诉讼终结的裁定
B.驳回起诉的裁定
C.不予受理的裁定
D.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起诉与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在起诉之前,被告王旭已经死亡,说明已经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民诉解释》第208条第3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法院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说明已经立案,此时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只有B选项当选。

下列各项中,属于表意行为的有( )。

A.民事法律行为
B.准法律行为
C.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D.事实行为
E.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A,B,C,E
解析:
知识点:表意行为。表意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本题中,D项事实行为属于非表意行为。

李某死亡,对所遗留财产无遗嘱。李某有二子一女,长子生有一儿子甲,甲生一女儿乙,李某的次子生有一女儿丙;李某的女儿收养一儿子丁。而李某的二子一女以及长子的儿子甲均于李某死亡前死亡。现乙、丙、丁为继承而发生争执。丙认为乙是曾孙女,乙无继承权;乙、丙认为丁是收养的,无权代位继承。关于本案下列何者享有继承权?( )
A.乙、丙、丁均有继承权 B.乙、丙可以继承,丁不可以
C.丙可以继承,乙、丁均不可以 D.乙、丙、丁均无继承权

答案:A
解析:
考点:继承权
讲解:依《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 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该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该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 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故A项正确。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