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基础知识:债务承担

发布时间:2021-07-07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也是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报名的同学对于考试的一些相关知识点还不太了解,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宪法学的基础知识,一起了解一下!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的含义与特点

免责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的全部移转,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该债务承担协议为不要式行为,口头或书面形式均无不可。在债务移转以后,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也随同主债务而移转于第三人。原债务人脱离原来的债务关系,新的债务人取代其地位,原债务人不再履行债务。

债务承担为处分行为、无因行为。债务承担通常有其原因,但此种原因并非债务承担协议的组成部分,该原因纵然自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也不影响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承担人也不得以原债务人未为履行承担债务的原因事由对抗债权人。

2、免责债务承担的方式

(1)债权人、债务人与承担人三方签订协议

(2)债权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协议

该协议一旦成立便生效,承担人将取代原债务人,原债务人将免除其债务。如果该协议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则第三人不负清偿债务的义务,而仍由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权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协议属于“利益第三人的合同”,意味着原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也可以因此免除债务,对原债务人并无不利,故无须原债务人同意,但须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果原债务人表示反对,即抛弃其因此取得的利益的,该协议无效。

(3)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协议

构成要件:①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该债务具有可移转性,性质上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可移转的债务不得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但经债权人同意的除外;法律规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不得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但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②须经债权人同意。明示或默示均可(此要件非常重要!),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移转行为无效,原债务人仍负有向债权人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的履行,并有权追究债务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的责任。此外,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3、免责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

(1)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只能向承担人主张债务或追究承担人的债务不履行责任。

(2)债务人基于债的关系取得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移转于承担人,但专属于原当事人的解除权、撤销权等,只能由原债务人行使,承担人不得行使。

(3)承担人得以自身对债权人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主张抵销。

(4)债务承担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同学们可以参考一下。目前正是备考法律职业资格的关键时期,望广大考生积极备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
B.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只能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不能交付他人控制
C.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D.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6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第8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也可以将动产交付他人控制,但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B项错误;根据第14条的规定,D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C项正确。

下列有关我国《物权法》的理解,错误的是:( )

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B.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一概不发生效力
C.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其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
D.占有权是我国《物权法》确定的物权种类之一
答案:B,C,D
解析:
本题涉及物权的类型问题、物权的变动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成为质权的客体,选项A正确。《物权法》第9条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选项B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选项C错误。虽然我国《物权法》中包含占有篇,但通说认为占有仅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的答案为BCD。

共用题干

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说法错误的是、
A、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
B、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人民政府指定
C、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D、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
答案:B
解析: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举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故B表述错误。而精神病患者虽然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但是仍然依照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在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实际上不能行使选举权利。故C表述错误。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第(5)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可见,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提名权由国家主席来行使,所以A项表述错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可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不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所以其人选也就不属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B项错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可见,CD两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所以,A错而B对。《宪法》第12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所以C对而D错。
《宪法》第112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因此A项表述错误。《宪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可见B项表述正确。《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可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其常务委员会不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故C项错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60日内给予答复,而D选项中的30日表述错误。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2)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甲家有一块祖传奇石,乙为一雕刻家。甲向乙借款。并将奇石质押于乙,在质押期间乙误以为奇石为自己所有将其雕刻成印章,经鉴定印章价值3万元,奇石价值1万元。事后,乙将印章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得款3万元。丙丢失该印章,并被丁拾得,丁交给拍卖行拍卖,被戊以4万元的价款买得。丙半年后发现印章在戊处,要求返还,此时印章价值为5万元,为此引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请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乙在质押期间将奇石雕刻成印章的行为,其性质为:( )查看材料

A.侵权行为
B.添附
C.无因管理
D.无权代理
答案:B
解析:
乙为善意,构成添附,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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