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基础知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之违约(二)
发布时间:2021-07-07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也是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报名的同学对于考试的一些相关知识点还不太了解,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宪法学的基础知识,一起了解一下!
(一)要求实际履行
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规定的任何义务,卖纺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采取此项措施的条件是:
1.卖方没有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例如,通知买方解除合同。
2.卖方需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3.卖方不会因为要求实际履行而丧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宣告合同无效
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1.当买方没有履行合同或公约规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
2.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宽限期)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
3.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限内履行。
但如果买方支付了全部货款,纺原则上即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对于未收到货款的 卖方,在不同情况下,可行使以下四种权利:
(1)停止交货权(2)留置权(3)停运权(4)再出售权
例题:2006年6月,佛易纳公司与晋堂公司签订了-项买卖运动器材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晋堂公司作为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发现其与合同约定不符。依据1980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晋堂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B.根据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晋堂公司可以同时要求减价和赔偿损失
C.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晋堂公司关于交付替代物的要求才应当被支持
D.如果收到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晋堂公司应 当拒绝接受多交部分的货物
答案: ABC。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卖方所交货物构成根本违约时,买防可以采取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交付替代物的补救措施,故A、C项都是对的。损害赔偿是公约规定的主要补救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和任何-一个补救措施同时适用,所以B项也是对的。方在收到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的货物时,对于多余的部分,可以接受或拒绝,所以D项中的“应当拒绝”是错的。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同学们可以参考一下。目前正是备考法律职业资格的关键时期,望广大考生积极备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中国古人提出“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这种做法是类比推理
B.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中提出,《婚姻法》第3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解释属于限制解释
C.李某趁王某外出时,潜入王某家中盗窃。王某回家后发现失窃,向保险公司索赔。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李某盗窃王某财产的事实厲于法律事件
D.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应作扩充解释
B.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C.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发生当然退伙
B:二审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
C:二审调解书应写明撤销原判
D:二审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可不开庭审理
B.任免国务院总理
C.授予军衔
D.统率国家武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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