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基础知识:宪法效力的表现

发布时间:2021-05-16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也是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报名的同学对于考试的一些相关知识点还不太了解,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宪法学的基础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如同其他法律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一样,宪法效力的具体适用也存在特定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效力的特点

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与直接性。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效力是最高的,不仅成为立法的基础,同时对立法行为与依据宪法进行的各种行为产生直接的约束力。我国宪法序言最后一个自然段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二)宪法对人的适用

宪法首先适用于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我国宪法第33条第1款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籍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制度的确立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情,由国内立法具体规定这一规定说明,在我国,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成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主体,不受民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因素影响。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叫做原始国籍;另一种是加入国籍,叫做继有国籍。对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问题,各国通常采用三种原则:一是血统主义原则,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以他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其出生地国;二是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出生地作为一个人取得国籍的依据,而不问其父母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三是混合主义原则,即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或者以出生地主义为主、以血统主义为辅,或者不分主次将两种原则结合起来确定国籍。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对国籍的确定作了如下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中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中国的;有其他正当理由。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公民,不再保留外国国籍,中国公民如果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则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表明,我国实行一人一国籍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

宪法效力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他们也受中国宪法的保护。如果华侨居住国对中国公民的权利不能给予同等保护,我国也采取同等的措施。

此外,外国人和法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也能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在其享有基本权利的范围内,宪法效力适用于外国人和法人的活动。

(三)宪法对领土的效力

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是主权国管辖的国家全部疆域。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

领土条款是宪法效力的重要表现。各国宪法对领土条款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有些国家宪法明确规定领土范围,而有些国家在文本上没有具体规定。联邦制国家宪法中通常规定主权所属的领土范围,如俄罗斯宪法第67条规定: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地位包括其各主体的领土、内河、领海和领空;第65条具体规定了参加俄罗斯联邦构成的各主体。在单一制国家宪法中,韩国宪法第3条对领土条款的规定是有一定特色的。

我国1982年宪法在序言中对台湾的地位规定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这一表述意味着宪法明确了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宪法效力涉及包括台湾在内的所有中国领土。

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宪法的空间效力都及于国土的所有领域,这是由主权的唯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所决定的,也是由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所决定的。

宪法是一个整体,具有一种主权意义上的不可分割性。由于宪法本身的综合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上是有所差异的。例如,在不同的经济形态之间、在普通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之间自然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绝不是说宪法在某些区域有效力而有些区域没有效力。宪法是一个整体,任何组成部分上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对这个整体的否定,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是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的。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考试固然是有难度的,但是大家一定不要轻言放弃,趁现在还有时间,好好规划你的备考计划吧,51题库考试学习网也预祝各位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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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卖方)与德国乙公司(买方)签订水果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有效期为8月20日。后来,中国卖方要求德国买方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30日,买方同意,但是忘记将有效期延长的消息告知银行。甲公司于8月22日向银行议付,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可以在9月4日向甲公司发出拒付通知
B、银行应进行议付,因为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表面相符
C、银行不进行议付,因为已经过了议付的有效期
D、银行应进行议付,因为乙公司已经修改了信用证的议付期限
答案:C
解析: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银行的审单期限不得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7个银行工作日,所以A项错误;受益人应在信用证到期日之前议付,超过议付的有效期,银行将不进行议付。由于买方没有把有效期延长通知银行,因而有效期仍是8月20日,甲于8月22日议付,银行将不进行议付。所以B、D错误,C正确。

下列选项中,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的是:

A:刊登在专利公报上的某一发明专利的专利文件
B:王教授利用业余时间翻译的《著作权法》的法规条文
C:诗人桑某的一首短诗《船》:离开水/你能航行吗
D:某电话公司出版的一本按照英文字母的顺序编排的电话号码簿
答案:B,C
解析:
选项A,发明专利文件虽然是申请人个人撰写的,但在刊登到专利公报以后就属于政府文件,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的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因此A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选项B,王教授翻译的《著作权法》的法规条文不是官方的正式译文,所以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选项C,《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了受该法保护的作品的种类,其中规定了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最常见的一种作品。它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字作品不论文字的多少、字句的长短,只要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就都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选项D因为不具有独创性所以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因此正确的选项为BC。

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

A、金法官向自己审理案件中受尽屈辱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B、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收取受援人交通费
C、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
D、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
答案:D
解析:
【考点】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详解】A项违背职业纪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2条的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故B项违背职业道德。C项违背,公证员为专职,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不能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D项不违背,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19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

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对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故意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甲不构成遗弃罪,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B.乙闯入银行营业厅挟持客户王某,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20万元。乙不构成抢劫罪,仅成立绑架罪

C.丙为报复周某,花5000元路费将周某12岁的孩子带至外地,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丙虽无获利目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

D.丁明知工厂主熊某强迫工人劳动,仍招募苏某等人前往熊某工厂做工。丁未亲自强迫苏某等人劳动,不构成强迫劳动罪
答案:C
解析:
选项 A 错误。《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准确区分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要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所实施行为的时间与地点、是否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以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依赖程度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只是为了逃避扶养义务,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弃置在福利院、医院、派出所等单位或者广场、车站等行人较多的场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遗弃罪定罪处罚。对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养义务,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而死亡,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带至荒山野岭等人迹罕至的场所扔弃,使被害人难以得到他人救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题中,甲的行为同时构成遗弃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按照二者中较重的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选项 B 错误。勒索型的绑架罪与抢劫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客观上都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都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在客观方面由两部分构成:控制人质和勒索赎金,控制人质是手段行为,勒索赎金是结果行为,二者有先后顺序性和时空的不一致性。本案中,乙“以杀害王某相要挟,迫使银行职员交给自己 20 万元”,符合抢劫罪“两个当场”的特征,可构成抢劫罪。选项 C 正确。《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选项 D 错误。《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据此可知,对丁可按强迫劳动罪的共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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