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宪法学》基础知识: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

发布时间:2021-07-07


近两年来,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非常火热,参加的考生也是一年比一年多,很多第一次报名的同学对于考试的一些相关知识点还不太了解,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宪法学的基础知识,一起了解一下!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

根据现行宪法序言的规定,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既然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是一样的,那么,现行宪法为什么用人民民主专政代替无产阶级专政?其意义主要表现在:

1、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同中国社会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比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更符合我国革命和政权建设的历史和现实状况。中国的革命和政权建设经过了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时期:从革命时期的红色政权建设到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从《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到现行宪法重新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摸索和总结。

2、人民民主专政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概念不能准确、恰当地涵盖人民民主专政对无产阶级专政发展的一些新内涵。例如,人民民主专政无论是表现为新民主主义共和国,还是社会主义共和国,都有包含几个阶级联合专政的含义,在政治上表现为以统一战线形式存在的广泛的政治基础。因此,人民民主专政比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更具中国特色,人民民主专政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方面。

3、同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相比,人民民主专政比较直观地反映了我国政权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的两个方面。虽然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中包含了民主和专政两方面的部分内容,但在形式层面上只有专政的表述,没有提及民主,因而没有直接将民主和专政两层含义表达出来。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干扰,人们对政权、专政等概念存有一些歪曲和片面的理解,很容易导致对无产阶级专政产生误解。因此,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能更加准确地反映我国政权的性质和职能。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同学们可以参考一下。目前正是备考法律职业资格的关键时期,望广大考生积极备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关于《宪法修正案》就我国经济制度规定所作的修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B.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C.除第九、十二、十八条外,其他各条都进行过修改
D.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答案:B,C,D
解析: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该条修正案是就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效力所作的修改,不是就我国经济制度的规定所作的修改。而且题干也指出:“我国宪法第六至十八条对经济制度作了专门规定”,而选项A表述的是宪法第5条。总之,选项A说法错误,不应选。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故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由历次《宪法修正案》可知,选项C说法正确,应选。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5条规定:“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故D选项说法正确,应选。

音像公司丙录制了歌星乙的演唱活动并做成CD,广播电台丁从正规渠道购买了该CD后播放该首歌曲,网站戊将该CD中的该首歌曲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咖啡厅己从正规渠道购买了该CD在营业时间播放该首歌曲。在此事件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音像公司丙应取得歌星乙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B.广播电台丁应取得歌星乙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C.网站戊应取得歌星乙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咖啡厅己应取得歌星乙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答案:A,C
解析:
解题关键是记住表演者的权利。《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保证侦查活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只有侦查人员可进行勘验、检查
B: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C: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
D:勘验、检查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案: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A项的错误在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0条第3款规定,C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女医师”,而是“医师”。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3条第1款、第2款规定,D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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