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命题中的三大“潜规则”
发布时间:2019-01-29
司法考试命题中的三大“潜规则”。世界上任何一个成熟的考试、一个持续不断的考试,累积若干年后都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种规律的出现,不仅源于成熟的考试会因为考查对象、知识点固定,而形成固定的命题题型和风格,而且也会使考查的难度稳定下来,更重要的是命题重点会保持稳定。作为一项较为成熟的国家性资格考试,其权威性和规律性不言而喻。尤其在命题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规律,可能很多初来乍到的考生并不了解。下面就跟大家聊聊司法考试命题中的这些“潜规则”。
规则一:重者恒重。即重要的知识点永远都是重要的。在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中,不同学科之间分量不同;同一学科之内不同知识点之间重要性也是不同。准备司法考试,必须分清考点的主次,抓主要矛盾。这一规律在某一年的个别学科上可能会出现一些差异,但若以三到五年为阶段,这一规律在每一个学科上都可谓是第一规则。
规则二:新增必考。新增加的考点一般都会在当年考察,即使当年不考也会在接下来的年份予以考察。因此,对新增考点必须重视。但需要指出的是,新增考点的考察都相对简单,能够明白立法意旨并简单运用即可,甚至,很多时候都是该知识点的简单记忆考查。在这里,新增的考点也是考生成绩提高的增长点。
规则三:综合考查。是指不同学科之间,或同一学科不同知识点之间的综合运用。这一规律首先体现在多项与不定项选择题上,尤其体现在案例分析上。在此处,考生必须重视案例分析。
首先,考生不能弄清楚案例分析题题干中交待的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找不到分析案情的切入点,读完题目后,大脑即一片混乱。
其次,虽看懂了题目,但不知如何下笔回答题目中所设的提问,深恐一写就错;好不容易下决心提笔作答,但一写就多,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得要领,费力又不讨好。
再次,能够下笔作答各个问题,但很快发现自己的观点前后矛盾,分析题目的思路颇不统一。于是赶紧涂抹重写,一阵子忙乱下来,卷面上箭头满天飞,卷面效果一塌糊涂,十分难看,从而影响卷面分数。
最后,对题目中所涉及的一个关键性法律问题拿不准,而这一关键性问题又决定着其他问题的作答,心中着急不已,而又束手无策。把过多精力浪费在难题上,临到交卷的最后关头,只好匆忙间作出取舍,草草应付,自然难得高分。
需要提醒广大考生的是,近两年司法考试题目的理论性和综合性明显加强,这极有可能成为未来司考命题的趋势。考生朋友们在学习备考的过程中应该有所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甲有朋自远方来,甲不在,乙代为招待的行为
B.甲为一香客,甲赴寺庙进香的行为
C.甲殴打乙致伤的行为
D.甲赠与乙1万元的行为
B、抵免制
C、国际税收饶让
D、减税制
B.若甲国不接受丙国的保留,则丙国的保留不生效
C.该条约生效后,丙国仍可以提出保留
D.若甲国不接受丙国的保留,该条约对甲丙两国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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