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命题中的三大“潜规则”

发布时间:2019-01-29


司法考试命题中的三大“潜规则”。世界上任何一个成熟的考试、一个持续不断的考试,累积若干年后都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种规律的出现,不仅源于成熟的考试会因为考查对象、知识点固定,而形成固定的命题题型和风格,而且也会使考查的难度稳定下来,更重要的是命题重点会保持稳定。作为一项较为成熟的国家性资格考试,其权威性和规律性不言而喻。尤其在命题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规律,可能很多初来乍到的考生并不了解。下面就跟大家聊聊司法考试命题中的这些“潜规则”。

  规则一:重者恒重。即重要的知识点永远都是重要的。在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中,不同学科之间分量不同;同一学科之内不同知识点之间重要性也是不同。准备司法考试,必须分清考点的主次,抓主要矛盾。这一规律在某一年的个别学科上可能会出现一些差异,但若以三到五年为阶段,这一规律在每一个学科上都可谓是第一规则。

  规则二:新增必考。新增加的考点一般都会在当年考察,即使当年不考也会在接下来的年份予以考察。因此,对新增考点必须重视。但需要指出的是,新增考点的考察都相对简单,能够明白立法意旨并简单运用即可,甚至,很多时候都是该知识点的简单记忆考查。在这里,新增的考点也是考生成绩提高的增长点。

  规则三:综合考查。是指不同学科之间,或同一学科不同知识点之间的综合运用。这一规律首先体现在多项与不定项选择题上,尤其体现在案例分析上。在此处,考生必须重视案例分析。

  首先,考生不能弄清楚案例分析题题干中交待的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找不到分析案情的切入点,读完题目后,大脑即一片混乱。

  其次,虽看懂了题目,但不知如何下笔回答题目中所设的提问,深恐一写就错;好不容易下决心提笔作答,但一写就多,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得要领,费力又不讨好。

  再次,能够下笔作答各个问题,但很快发现自己的观点前后矛盾,分析题目的思路颇不统一。于是赶紧涂抹重写,一阵子忙乱下来,卷面上箭头满天飞,卷面效果一塌糊涂,十分难看,从而影响卷面分数。

  最后,对题目中所涉及的一个关键性法律问题拿不准,而这一关键性问题又决定着其他问题的作答,心中着急不已,而又束手无策。把过多精力浪费在难题上,临到交卷的最后关头,只好匆忙间作出取舍,草草应付,自然难得高分。

  需要提醒广大考生的是,近两年司法考试题目的理论性和综合性明显加强,这极有可能成为未来司考命题的趋势。考生朋友们在学习备考的过程中应该有所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 是:()
A.甲有朋自远方来,甲不在,乙代为招待的行为
B.甲为一香客,甲赴寺庙进香的行为
C.甲殴打乙致伤的行为
D.甲赠与乙1万元的行为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民事 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效果的行为。须具 三要素:(1)其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依行为人 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3)依行为人具有民 氺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乙代甲招待朋友的行为,因 其不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不为民事行为;甲进香 亦不产生民事法律后果,不为民事行为;甲殴打乙致 伤,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不为民事行为,而为事实 行为;甲赠与乙1万元,发生民亊法律效果,故为民事 行为。本题正确选项为D。

为了防止投资东道国所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落空,促使给其本国的外国投资者能够实际享受到税收优惠,而由投资者母国对东道国给予投资者的优惠减免的那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而给予抵免的一种税收措施被称为、()

A、免税制
B、抵免制
C、国际税收饶让
D、减税制
答案:C
解析:
就国内税法所采取的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措施而言,主要包括免税法、抵免法、税收饶让抵免等。(1)免税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国的已经在来源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2)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经在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这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3)税收饶让抵免,是指资本输入国为了使其为鼓励吸引外来投资所减免的税收优惠能够在税收抵免制下,与资本输出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中要求对方实行税收饶让抵免,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税收减免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给予抵免或扣减。故正确答案选C项。

甲、乙两国同为一开放性多边条约的缔约国,丙国是即将加入该条约的国家,但其意欲对该条约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甲乙丙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甲乙两国必须接受丙国提出的保留
B.若甲国不接受丙国的保留,则丙国的保留不生效
C.该条约生效后,丙国仍可以提出保留
D.若甲国不接受丙国的保留,该条约对甲丙两国不产生效力
答案:C
解析:
A 错误。对于条约的保留,其他缔约国可以对于该保留予以接受和提出反对。无论知何,其他国家没有对于保留必须接受的义务。B 错误。只要至少有一缔约国接受该项保留,就成为有效。C 正确。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入条约时一国仍有保留的权利,所以在条约生效之后,一国仍可作出保留。D 错误。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在该两国之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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