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司法考试《宪法学》基础知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二)
发布时间:2021-02-25
考友们,随着时间流逝,我们渐渐地迎来了2021年司法考试,相信大家都在制定自己的备考计划,那小伙伴们知道考试相关的知识点吗?为了让大家更好了解相关专业的考试知识点,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知识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面就随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看看吧!
四、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①公约不涉及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
②公约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③公约不涉及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公约的规定仅限于因合同而产生的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上述几个问题均由于各国法律的规定分歧较大,很难统一,因此没有涉及。
五、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根据《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除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本条表明公约的适用并不是强制性的,主要表现为下列两点:
(一)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即使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两个缔约国,本应适用公约,但如果他们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其他的法律,则排除了公约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明确适用该国的什么法律时,才能排除公约的适用,如果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某一国际惯例,如某一国际贸易术语,则不能认为排除了公约的适用,因为贸易术语主要是解决买卖双方在交货方面的责任、费用及风险划分等问题,而没有涉及违约及违约救济等方面的问题,贸易术语和公约在内容上市互相补充的,因此公约仍应对合同适用;
(二)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但当事人的此项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如果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时已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得排除或改变。
【举例】若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选择适用CFR贸易术语,则CFR术语所规定的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即为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术语的内容优先于《公约》适用,即使术语规定与《公约》规定相冲突,但对于术语中没有规定而《公约》有所规定的内容,依旧适用《公约》有关规定,不会因为当事人选择适用贸易术语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好了,今日的分享就到此结束了,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关注,小伙伴们,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大家咨询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对发射国国民造成的损害,也适用该《责任公约》
C.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之外的地方对另一国或第三国的空间实体的损害,由发生过失的实体发射国单独或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的过失责任
D.发射国对本国非政府部门发射的实体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B.黄某委托了代理律师参加诉讼,本人可以不亲自到庭
C.马律师有权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上诉
D.琼斯要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公民
B.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可以外币缴付出资,也可以其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缴付出资
C.中外投资者对其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拥有所有权,该实物上是否设有担保物权在所不论
D.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出资需要作价时,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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