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一下: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分练习题(10)

发布时间:2020-08-0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还有2个多月的时间,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相关的考试试题,需要了解的快来看看吧!

1.根据《律师法》和相关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博爱律师事务所实施的下列行为合法的是哪一项?

A、该律师事务所为在甲县设立分所,将有关申请材料递交甲县司法局审核

B、该律师事务所为了扩大品牌宣传、提升名气,,在所在市的报纸上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发布律师广告

C、该律师事务所为了承办更多的案件,公开承诺“每介绍一个案件,按代理费的10%支付报酬”

D、该律师事务所为了方便律师办案,允许律师自行接受委托和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结案后再向律师事务所上交一定比例的费用

【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律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

【解析】《律师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A项中,该律所向县司法局递交申请设立分所的材料显然不合法。《律师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所以D项也是不合法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16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显然,C项违反此条规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8章第2节规定了“律师广告规范”,其中第122条规定,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第125条规定,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发布。可见B项是合法的。

以上就是今天试题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能够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李某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2009年5月6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下列情形中,李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有( )。

A.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3个月内仍未履行
B.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5%
C.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为2%
D.因开发商的证照不齐全,导致李某在2010年5月6日后仍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答案:A,B,D
解析:
根据规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随着迅驰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当地税务局决定将该企业税收征管权由下属某分局调整归自己行使,并将对迅驰公司的征收方式由定额缴纳变更为自行申报。迅驰公司不服,拒绝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于是税务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冻结了该公司的账户。对此,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对于调整征管权限的决定,迅驰公司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B.对于调整征收方式的决定,迅驰公司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C.对于冻结账户的决定,迅驰公司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于罚款5000元决定,迅驰公司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解析:
涉税案件一般要前置,但有三个例外,分别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包括强制措施与强制执行,强制措施在税法中被称为税收保全措施)与反倾销税。当事人对于“三个例外”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除“三个例外”之外的其他涉税案件均需要复议前置。对于本案,罚款5000元的性质属于行政处罚,冻结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这两个行为属于例外情况,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其余的行为(调整征管权限和调整征收方式)均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可见,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2012年1月,中国甲市公民李虹(女)与美国留学生琼斯(男)在中国甲市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2014年2月,李虹提起离婚诉讼,甲市B区法院受理了该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本案的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
B: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对李虹与琼斯可采取同样的方式
C:不服一审判决,李虹的上诉期为15天,琼斯的上诉期为30天
D:美国驻华使馆法律参赞可以个人名义作为琼斯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答案:B,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76条规定的限制。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送达方式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琼斯与李虹结婚后住在甲市B区,不属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所以不适用第267条的规定,采取的送达方式应和李虹的相同。因此,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同上,因琼斯不属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适用第269条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上诉期的规定,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其他人需要接受委托的,只能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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