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一下: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分练习题(20)

发布时间:2020-08-0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还有2个多月的时间,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相关的考试试题,需要了解的快来看看吧!

1.下列公证员的做法哪些是合法的?

A、公证员甲觉得做公证员待遇太低,想下海经商,所以决定辞去公证员职务

B、公证员乙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提出了申诉

C、公证员丙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控告

D、某公证机构主任对公证员丁看不惯,决定对丁进行免职

【答案】ABC

【考点】本题考点是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和公证员的权利义务。

【解析】根据《公证法》第22条规定,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所以,选项ABC都是公证员的正当权利,行使辞职、申诉、控告的权利当然是合法的,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了公证员的合法权益,提出了申诉、控告也是公民的宪法权利。

选项D的错误在于,对公证员的任免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公证法》第24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D中的某公证机构主任不能凭借个人好恶而决定一个公证员的人面情况,所以是错误的。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以上就是今天试题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能够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数罪并罚,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并罚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对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掌握和理解。A项,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本条规定的并罚方式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先并后减”。据此,A项“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先并后减”,A项正确。B项,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条规定的并罚方式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先减后并”。据此,B项“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应当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先减后并”,B项正确。C项,如果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并且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漏罪)没有判决的。则应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进行并罚。据此,C项正确。D项,先减后并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要重。一方面,“先减后并”后实际执行的起点刑期提高了:另一方面,“先减后并”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20年的限制。如张三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张三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时对张三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应当在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已经执行的2年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这样,对乙实际执行的刑期最长也只有20年。上面这个例子中,假设张三在执行2年后,不是发现漏罪而是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时对张三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应当是“20-2=18”年与5年进行并罚,也就是决定执行有期徒刑的幅度是18年以上20年以下,因此如果最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超过18年,加上原来已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实际执行的期限就超过了20年。


董某某、宋某某(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06年7月27日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事实一)


后来,董某某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上学,上学期间与被害人赵某某建立恋爱关系。2010年,董某某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13年董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董某某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董某某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13年10月9日中午,董某某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董某某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董某某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事实二)


讯问过程中,董某某拒不交代。侦查人员丙、丁对此十分气愤,对董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董某某轻伤。(事实三)


在这种情况下,董某某交代了以上犯罪事实,同时还交代了其在B市所犯的以下罪行:董某某在2012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董某某同意。董某某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董某某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董某某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董某某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董某某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事实四)


问题:


1.事实一中的董某某和宋某某构成何罪?如何认定?是否适用禁止令?


2.事实二中的董某某构成何罪?如果判处死刑,是否适用死刑限制减刑?


3.事实三中的丙丁构成何罪?如何认定?


4.事实四中的董某某构成何罪?



答案:
解析:


1.构成抢劫罪。适用禁止令。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2.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适用限制减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丙、丁对董某某的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


4.董某某开走他人面包车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即使面包车没有锁,但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该车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董某某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董某某虽然开始打算实施抢夺,但在乙抓住车门不放时,董某某加速行驶的行为已经属于暴力行为,因而不是转化型抢劫,而应直接认定为抢劫罪,而且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法理分析】


1.董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董某某、宋某某系持刀抢劫;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均为初犯,考虑到被告入主要是因上网吧需要网费而诱发了抢劫犯罪;二被告人长期迷恋网络游戏,网吧等场所与其犯罪有密切联系;如果将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平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适用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3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依法判决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2.董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董某某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到董某某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侦查人员丙、丁对董某某进行殴打,符合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将董某某打成轻伤的状况不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构成转化犯要求造成伤残,一般指重伤以上。


4.盗窃罪和侵占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财物事先是否在被害人的占有之下。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本案中停在路边的汽车即使没有上锁,也由他人占有,董某某取走他人占有的财物,成立盗窃罪。


董某某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无争议,但是否是转化型抢劫却值得商榷。我们认为是抢夺过程中的犯意转化:即先有抢夺故意,抢夺不成,为了夺取财物而使用暴力。争议的核心是:董某某将乙骗下车后发动汽车,是否已经占有了乙的财物。如果认为已经占有了,那就是转化型抢劫;如果认为还没有占有,董某某是使用拖拉被害人的方式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取走财物的,这种拖行方式宜认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董某某的行为直接构成《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应追究责任,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B.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出庭应诉
C.建立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制度
D.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刑事案件
答案:A,B,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因此D项错误。

甲、乙、丙分别是某一审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和有独立清求权的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中,甲申请撤诉,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诉讼应当怎样进行:( )

A.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B.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C.裁定诉讼终结
D.将丙作为另案原告,甲、乙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答案:D
解析:
考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撤诉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237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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