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一下: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分练习题(21)

发布时间:2020-08-0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还有2个多月的时间,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相关的考试试题,需要了解的快来看看吧!

1.关于法官的任免和任职资格,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王法官认为自己不适合当法官,提出辞职,被院长否决,理由是:作为法官是不能够提出辞职的

B、刚满22岁,已经做了1年法官的小流,为了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向组织提出要参加省高级法院举办的法官培训班

C、小记被开除了公职,他是法律专业硕士毕业生,曾经从事法律专业工作2年,准备考取中级法院的法官

D、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任免

【答案】ABC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官的任免和任职资格。

【解析】

1.根据《法官法》第8条第8项的规定,法官享有下列权利:(八)辞职。所以选项A中院长把法官看作终身制,且不得辞职的做法是错误的。同时,《法官法》第9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三岁。

2.选项B中小流热爱学习,积极要求提高业务素质的精神固然可嘉,但他21岁就做了法官,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B错误。

3.另外,《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选项C中小记虽然学历很高,而且有相关的工作经验,但是因为他曾经被开除过公职,这是担任法官的禁止条件,所以他是不具备法官资格的,因此选项C错误。4.《法官法》第11条第6款规定: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所以D也不正确。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法官的任免机关也是司法考试中比较难记的知识点,考生一定要高度重视。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以上就是今天试题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能够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李庄和赵庄为相邻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李庄的村干部就此事请示乡长。乡长的下列哪一答复意见是错误的?

A、“这件事,乡政府可以出面召集你们双方协商解决。”
B、“如果你们双方达不成协议,我们乡政府是无权处理的。”
C、“你们可以去县政府申请处理.也可以直接去县法院起诉。”
D、“在纠纷解决之前,你们双方必须维持土地利用的现状。”
答案:C
解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只有当事人双方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C错误。

某镇人民政府公布关于本镇有关集体企业的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的信息。多良公司起诉,诉称镇政府公布的信息披露了其商业秘密,未经其允许,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诉讼过程中,该公司未提出赔偿请求。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主张成立。法院可以如何判决?()

A:确认镇政府公开行为违法
B:责令镇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C:责令镇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D:责令镇政府不得公开
答案:A,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根据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政府信息尚未公开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根据题干信息“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公司主张成立”,故A、B项应选。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基于原告请求,题干中交代“诉讼过程中,该公司未提出赔偿请求”,故排除C项。本题中,镇政府已实际公开相关信息,故排除D项。

2016年5月4日,汇丰公司工作人员拟定了向天通公司购买按摩椅的要约函件,但未载明日期;5月5日交到当地邮局邮寄;5月6日邮局盖上当日邮戳寄出该函件;5月10日天通公司收到了汇丰公司的函件。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承诺期限自(  )开始计算。

A.5月4日
B.5月5日
C.5月6日
D.5月10日
答案:C
解析: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5月6日)开始计算。

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B: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
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
答案:C
解析: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详解: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的运用。选项A: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这种行为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1条之1的规定,只有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才构成本罪。即使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也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突破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甲编造的是虚假恐怖信息,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并无现实危害,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所以,即使为了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也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故,选项B也错误。选项C:本项是正确的。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选项D:无论查处多么严重的案件,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既包括对实体法的规定,也包括对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选项D说“可以突破司法程序规定”是错误的。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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