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一下: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分练习题(1)

发布时间:2020-08-0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还有2个多月的时间,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相关的考试试题,需要了解的快来看看吧!

1.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B.司法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C.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

D.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答案】A

【解析】选项A错误。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选项B说法正确。司法公正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理的正确性。

选项C说法正确。刘颂深刻地揭示了影响中国古代司法公正的三个方面的因素——执法官吏、大臣、君主,他严格区分了君臣在司法公正方面各自的职责:“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

选项D说法正确。是教材上的原文举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

A.忠诚

B.公正

C.严明

D.清廉

【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指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

以上就是今天试题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能够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一普通合伙企业,但是在经营过程中,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合伙人的观点不一致,或者有一些问题没有搞清,于是他们共同向律师进行咨询。请根据这些情况和下列各问中设定的条件回答问题:

该合伙企业为了扩大宣传,准备将合伙企业的名称进行一下变动,以下()想法是可行的。
A:合伙企业的原企业名称不够引人注意,计划再登记一个新名称
B:合伙企业的原企业名称改为长城公司
C:合伙企业的原企业名称变更为黄河有限责任公司
D:合伙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有限”的字样
答案:D
解析:
【考点】入伙的程序及条件。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国家公务员即属于此类人,故选项C错误;该法第50条规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该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由此可推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故D项错误。


【考点】合伙的名称。详解:合伙企业不是公司,合伙企业和公司分别是企业的两种表现形式;合伙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使用“公司”的字样。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故A、B、C三项错误,D项正确。


【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人。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合伙事务执行人有义务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而合伙人有权随时了解有关合伙事务和合伙财产的一切情况,包括查阅合伙企业账簿。该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正确答案是A、C两项。


【考点】个人债务与合伙的关系。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1~42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其债权人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故选项B、D是正确答案。


【考点】合伙人的除名退伙。详解:合伙人的退伙分为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法定退伙又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8条规定了当然退伙的情形,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根据该条的规定,C项中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导致丙当然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时,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D项构成除名退伙原因。B项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而并不是未履行出资义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人缴付出资的期限,所以,合伙人可以在企业成立后出资,乙并未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下列哪一类型的登记?()

A:兼并登记
B:设立登记
C:变更登记
D:注销登记
答案:B
解析:
本案中,合并的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均被撤销,产生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属于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终止。需要办理新设登记。本题答案为B。

每年的农历八月十八都是观看钱塘江大潮的日子。位于钱塘江边的甲酒店由于地理位置优越,率先推出了“俯瞰大潮”服务,即凡是在甲酒店入住的客人,均可在大潮当天乘坐直升机观看大潮。尽管甲酒店的收费是同类酒店的3倍以上,但由于该服务备受客人好评,旅客需要提前2个月预定才有房问。慕名而来的许某也提前预定并交纳了房款。但是,由于专家学者认为该项服务的危险系数过大,浙江省政府责令甲酒店不得再提供乘坐直升机观看大潮的服务,许某对此颇感失望。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于该合同,许某可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
B.对于该合同,许某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
C.对于该合同,许某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
D.对于该合同,许某可以情势变更为由申请法院解除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合同撤销权和解除权的区分以及情势变更制度。因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导致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撤销合同的,该事由必须发生在合同订立时。本案中的情形是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所以选项A、B错误。《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其中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仅以不可抗力为由不能解除合同,选项C错误。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甲酒店房价昂贵是因为其提供“俯瞰大潮”服务,如今该服务已经被叫停,许某履行原合同对其不公。因此,选项D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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