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错过!2021年司法考试易混淆题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9-17
时间过得真快,距离2021年司法客观题考试时间还有不到一个月,同学们都准备得怎么样了?很多第一次接触考试的同学对于题型很感兴趣,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一些司法考试的易混淆知识点,一起了解一下!
一、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1、事实行为不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法律行为表示为必备要素;
2、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后果,法律行为依据行为人表示的内容而产生法律后果;
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4、事实行为包括无因管理、正当防卫、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紧急避险等;
5、比如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引起侵权责任,而侵权行为人并没有这样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在作出行为之时也有意思表示,但是其意思表示的目的与法律结果不同,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目的可能是为了使自己获得利益,但是法律规定的后果却是侵权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所以侵权行为就是事实行为。
二、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1、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前者的主体是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后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2、受贿罪共犯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如果有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将收受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两个方面告知了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果没有告知,或者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而没有将收受贿赂告知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三、如何区分主犯和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分为两种:一是犯罪集团中的犯罪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除了首要分子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个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同学们可以参考一下,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考试临近,望广大考生积极备考,预祝大家考试顺利,想要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欢迎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这些规定具有弥补履行职责上地位不平等,利于发挥各自作用的意义
C.这些规定允许必要时适度突破职权限制、提高司法效率
D.这些规定主要强调配合,不涉及互相制约关系的内容
B.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委员会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C.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D.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A.甲乙的行为合法有效,丙无权干涉
B.甲乙的约定属于流质契约,应属无效
C.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乙的行为
D. 一旦丙向甲、乙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甲乙的行为即归于无效
B、刑事管辖豁免是完全的,即使犯故意杀人罪等重罪,接受国司法机关也不得对其进行任何刑事审判和处罚
C、外交人员可以决定放弃管辖豁免,接受接受国的管辖
D、外交人员享有上述的管辖豁免,就意味着其不需要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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