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11)

发布时间:2020-09-1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答案】BD

【解析】

A项考查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2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据上述规定,如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转让房屋的,该转让行为为有效,房屋过户登记后抵押权人就不再享有抵押权,故此项错误。

BC项考查抵押权的实现。B项: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可知此项正确。

C项:据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是受让人实际代为清偿债务该转让才有效,仅仅承诺不可以,故此项错误。

D项考查抵押权的终止。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能够是抵押权消灭,乙公司就可以自由对房屋进行买卖,故此项正确。

2.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

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

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可撤销合同。

AB项:《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55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题乙公司对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其买卖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甲公司有权主张撤销权,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是没有撤销权的,又根据第55条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故A正确,B错误。

C项:甲公司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应当依照自己订立的合同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故此项正确。

D项:合同在未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在撤销之前合同当事人一方乙公司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相应货款,故此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将自己的一套省重点小学的学区房卖给乙,乙购买此房,目的在于让孩子上学。价款是一般房屋价款的2倍,共计价款360万元。合同签订后,由于教育部门调整了小学招生政策,取消了学区划片,在均衡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全市小学教育一律就近入学。乙提出要解除合同,甲不同意。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可以情事变更为由单方通知甲解除合同
B.乙可以情事变更为由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C.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则乙不能再以情事变更为由解除合同
D.即使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乙由于目的不能实现,依然可以情事变更为由解除合同
答案:B,C
解析:
《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据此,以情事变更为由主张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应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而且应当向法院请求解除而不能单方提出请求,故BC正确。

甲得知乙在贩卖毒品,于是冒充缉毒警察,用手铐将乙铐在水管上,拿走毒品。之后, 甲将这批毒品贩卖出去。甲的行为应以何罪处罚?
A.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B.以招摇撞骗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C.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D.以抢劫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答案:D
解析:
甲冒充缉毒警察进行抢劫,成立抢劫罪(加重法定刑情节),不成立招摇撞骗罪。后续行为构成 贩卖毒品罪,应当与前述抢劫罪数罪并罚。因此,选D。

共用题干
甲于某晚9时驾驶货车在县城主干道超车时,逆行进入对向车道,撞上乙驾驶的小轿车,乙被卡在车内无法动弹,乙车内黄某当场死亡、胡某受重伤。后查明,乙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事实一)甲驾车逃逸。急救人员5分钟后赶到现场,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事实二)交警对乙车进行切割,试图将乙救出。此时,醉酒后的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2mg/100ml)与丁各自驾驶摩托车“飙车”经过此路段。(事实三)丙发现乙车时紧急刹车,摩托车侧翻,猛烈撞向乙车左前门一侧,丙受重伤。20分钟后,交警将乙抬出车时,发现其已死亡。现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事实四)丁离开现场后,找到无业人员王某,要其假冒飙车者去公安机关投案。(事实五)王某虽无替丁顶罪的意思,但仍要丁给其5万元酬劳,否则不答应丁的要求,丁只好付钱。王某第二天用该款购买100克海洛因藏在家中,用于自己吸食。5天后,丁被司法机关抓获。(事实六)请回答第86~91题。

关于事实四乙死亡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丙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处置现场的警察的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乙自身的过失行为与本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交通肇事罪【详解】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逆行进入对向车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因此A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乙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亦负有责任,但主要责任系甲的行为导致的,因此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D是错误的。故,BCD当选。
【考点】交通肇事罪【详解】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逆向行驶,撞到乙驾驶的车辆,致使胡某重伤,虽然急救人员在5分钟之内赶到,但是胡某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因此胡某的死亡与甲的肇事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与逃逸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A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事实二中甲逃逸后,胡某得到了救助,急救人员在5分钟之内赶到了现场,胡某系因伤势过重被送医院后死亡,因此甲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不适用该法定刑,C的说法是错误的。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成立的条件有二: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只要甲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交待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与是否逃逸没有关系,因此D是正确的。所以正确答案是AD。
【考点】危险驾驶罪;犯罪既遂【详解】丙和丁以竞赛为目的危险驾驶显然满足了违反交通法规,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并且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统一行为,应该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因此A是正确的,B是错误的。结合事实四,由于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是否已死亡,也无法查明乙被丙撞击前所受创伤是否为致命伤,故不能认定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无法认定丙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C是错误的。丙和丁驾驶车辆追逐竞驶,并且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既遂并不以完成预定的飙车行为为条件,因此D是正确的。综上,本题选AD。
【考点】因果关系【详解】从题干来看,甲和丙的行为都有可能是导致乙死亡的原因,也都有可能不是。在此情形下,按照刑法规定的证据标准,以及推定应当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无法认定甲和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A和B均错误。处置现场的警察对乙进行了积极救助,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虽然乙没有驾驶资格,事发时略有超速,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但甲逆行,根据题干描述无法判定如果没有乙的违章行为是否还会发生交通事故,以及是否还会造成乙的死亡,因此也无法认定乙的过失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错误。因此,ABCD当选。【陷阱】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非常大的区别。在民法上,如果甲和乙的行为都与结果有关,但无法认定是谁的行为具体造成了损害结果,则甲乙都要承担责任。但在刑法上,则只能认定甲乙都不用承担责任。这是由刑法与民法的性质和目的所决定的。
【考点】妨害作证罪;包庇罪;教唆犯【详解】根据我国《刑法》第307条第1款的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妨害作证行为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因此丁指使王某顶包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作证罪。丁让王某为自己顶罪,属于指使他人为自己作假证明,不能成立包庇罪的共犯。因为一旦认定丁构成包庇罪,则成了丁自己包庇自己,这显然不符合常理。由于王某根本没有替丁顶罪的意思,也没有实际实施假冒飙车者去投案的行为,因此王某本人也不构成包庇罪。丁的教唆行为没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因此不构成犯罪。所以ABCD当选。
【考点】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详解】虽然王某是利用被骗者丁的非法行为来骗取财物,但是丁如果没有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就不会交付财物,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认定为诈骗罪。因此AB都是错误的。如果行为人购买毒品的目的是贩卖,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为了贩卖而去购买毒品的,则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行为人是因为沾染吸毒恶习后,为满足其吸毒需要,非法购买较大以上数量毒品的,或者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数量的,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王某将毒品藏在家中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不构成窝藏毒品罪,因此D的说法是正确的。所以ABC当选。

秦某有一中巴,经有关部门批准,秦某跑起了自北京市区至郊区某线路的短途运输业务。某日,秦某在超速驾驶中,为避免与李某的客车相撞,紧急刹车致使乘客钱某的物品毁损。经查,钱某尚未买车票。则钱某的损失秦某应否赔偿?()

A.不应赔偿,因为秦某与钱某的合同尚未成立
B.不应赔偿,秦某系紧急避险可以免责,应由李某赔偿
C.应赔偿,合同虽未成立,但秦某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D.应赔偿,承运人秦某存在过错
答案:D
解析:
。客运合同存在不同情况:如属长途运输,自旅客购买客票时合同成立,旅客上车合同生效;如属巴士运输,按交易习惯,自旅客上车客运合同即成立生效。本题中,虽然乘客钱某未购买车票,但钱某与秦某之间的客运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对于钱某随身携带的物品,承运人秦某负过错责任。秦某因超速驾车,为避免与李某的客车相撞而紧急刹车,造成钱某的物品毁损,对此,秦某存在过错,故秦某应对乘客钱某的物品毁损承担责任,故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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