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3)
发布时间:2020-09-0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快一起来看看吧!
1.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C.方某应当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D.如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AB
【考点】刑事司法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解析】
A选项考查刑事司法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可知,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区法院。因此,A选项和B选项错误,均应选。
C选项考查刑事司法赔偿程序。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因此,C选项正确,不应选。
D选项考查刑事司法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区检察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D选项正确,不应选。
2.规划局认定一公司所建房屋违反规划,向该公司发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公司在15日内拆除房屋。到期后,该公司未拆除所建房屋,该局发出《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公司在10日内自动拆除,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
B.《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
C.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D.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AC
【考点】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
【解析】
A、B、C三个选项考查考查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分。《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程序。因此,A选项和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D选项考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仅限于对公民处以50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D选项错误。
3.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哪些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起的诉讼?
A.黄某要求市政府提供公开发行的2010年市政府公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B.某公司认为工商局向李某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向法院起诉
C.村民申请乡政府公开财政收支信息,因乡政府拒绝公开向法院起诉
D.甲市居民高某向乙市政府申请公开该市副市长的兼职情况,乙市政府以其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为由拒绝公开,高某向法院起诉
【答案】BCD
【考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
【解析】
A选项考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A选项错误。
B选项、C选项和D选项考查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理的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因此,BCD三个选项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该判决的裁定
B.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调解书上注明该判决撤销
C.当事人在达成调解书时,此判决自动失效
D.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双方后,此判决自动失效
A.受损海产养殖户推选的代表赵某
B.依法在滨海区民政局登记的“海蓝志愿者”组织
C.依法在邻省的省民政厅登记的环境保护基金会
D.在国外设立但未在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海洋之友”团体
B.借助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可提高法律的确定性
C.通过法律原则、概括条款,可增强法律的适应性
D.凡规定义务的,即属于极度确定的;凡规定权利的,即属于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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