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2020-09-17)

发布时间:2020-09-17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某市政府依王某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国土房管局对王某房屋的错误登记,并责令市国土房管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登记。市国土房管局拒不执行该行政复议决定,王某有权采取下列哪一种措施?

A.要求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

B.申请市政府强制执行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对市国土房管局不作为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A

【考点】行政复议决定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复议的决定的执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行政复议机关市政府责令市国土房管局限期履行,A正确。

2.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依法与甲达成执行协议。事后,甲应当履行协议而不履行,行政机关可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A.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B.恢复强制执行

C.以甲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D.以甲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考点】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和解

【解析】

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协议,行政机关中止执行,由当事人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履行协议的应当恢复强制执行。因此,B选项正确,A、C、D三个选项错误。

3.甲县宋某到乙县访亲,因醉酒被乙县公安局扣留24小时。宋某认为乙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扣留宋某的行为为行政处罚

B.甲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宋某的亲戚为本案的第三人

【答案】BC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诉讼

【解析】

A选项考查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因此,A选项错误。

B选项和C选项考查行政诉讼管辖。选项BC正确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B选项和C选项正确。

D选项考查行政诉讼第三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题干中宋某的亲戚与宋某被扣留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成为第三人。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挡,抓住雨刮器。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请回答91-94题。

对于丙的重伤,甲的罪过形式是:
A:故意
B:有目的的故意
C:过失
D:无认识的过失
答案:A
解析:
【考点】持有、使用假币罪;诈骗罪【详解】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甲将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明显符合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甲乙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甲乙原本没有支付费用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而欺骗丙为之修车,则构成诈骗罪。但是本案中,虽然假币具有欺骗性,但甲乙在开始时并没有修车不付钱的意图,故不能认定甲乙实施了欺骗行为,因此甲乙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同时,二人的行为明显也不构成抢夺罪与抢劫罪。综上,甲乙的行为只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选项A是正确的。
【考点】故意;过失【详解】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根据《刑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本案中,甲在乙作出提醒的情况下仍然加速,可见其对丙重伤的结果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即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因此只有选项A是正确的。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本案中,甲、乙只是共同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但对于甲致丙重伤的行为,二人事前并无共同故意,因此乙对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选项B是错误的。既然乙对此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自然也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选项A也是错误的。
【考点】持有、使用假币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详解】基于上述几题的分析可知,甲修车后以假币骗付的行为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而致丙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选项ABCD都是错误的。

甲的汽车被盗,第二日,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汽车,遂前去拦车,在询问时,乙突然将车开走,甲追了一段路没有赶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乙的法律责任,甲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A:报案
B:控告
C:举报
D:扭送
答案:B
解析:
【考点】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区别。详解:报案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被害人)发现犯罪事实后,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报告请求审查处理的行为,报案人一般为偶然发现犯罪行为或者事实,并不知道实施人是谁。举报是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知情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控告是指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向公安司法机关指控犯罪人及其犯罪事实,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与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所以A、C选项不选。扭送需要抓住犯罪嫌疑人送交相关机关处理。所以本题选择B选项。

材料一:2017年2月17日,在市第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乌恩孟和受包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乌恩孟和说,《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立法工作也面临着如何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在推进我市民主法治建设中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材料二: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
问题:综合上述材料,谈谈如何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

答案:
解析:
(1)完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制度,建立健全议案、建议与制定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和制定修改法律法规的衔接机制:(2)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制度,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3)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的制度:
(4)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
(5)增加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人数;
(6)更多吸收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执法检查活动:
(7)探索人大代表跨级、多层参与立法工作的制度化:
(8)增加人大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草案的数量:
(9)健全人大代表联络机构,畅通人大代表反映群众立法诉求的渠道。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到法院另行起诉
B.当事人认为仲裁调解书具有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
C.人民法院在仲裁裁决具有不应当执行情形的情况下,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在发现仲裁裁决有错误的情况下,可依职权予以改变
D.对于仲裁裁决有可撤销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仲裁的基本原则。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所以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对于仲裁裁决有可撤销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调解书不得申请撒销,所以B项错误,D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63条的规定,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有《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仲裁裁决,但不得依职权变更仲裁裁决的内容,所以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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