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律师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1-11-15


律师在大家眼里是一分比较高大上、比较体面、收入不低的工作,所以众多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第一选择就是成为一名律师。但是你知道律师有哪些法律责任吗?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律师的法律责任,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有明确规定律师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一、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二、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四、律师因违反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五、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六、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七、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八、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九、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上就是律师的全部法律责任,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因主观目的的不同而构成下列哪些犯罪?
A.偷盗婴幼儿罪 B.绑架罪
C.拐卖儿童罪 D.拐骗儿童罪

答案:B,C,D
解析:
。偷盗婴幼儿的,假如以出卖为目的,则应成立拐卖儿童罪,以勒索钱财为目的,成立绑架罪,以自己收养或他人收养为目的的,成立拐骗儿童罪。《刑法》中没有偷盗婴幼儿罪这样的罪名,所以A不应当选。

法律依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答案:D
解析:
。法典的体例与法律体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古代中国法律一直是诸法合体,但是这种法典编纂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并不能否定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多样,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自然地形成了不同对象的若干部门性法律规范,它们是构成古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这种由一定结构形成的法律体系是客观的社会发 展的结果,至于法典编纂的体例和形式则是立法者主观的 物。因此中国古代虽然在法典体例上诸法合体,但客观上依然有着相对独立的部门法规范的存在,只是没有这种明确的概念划分,也没有形成建立在部门法划分基础上的近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结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古代中国不存在法律体系。

甲因盗窃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A.若某县检察院认为甲的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B.某县检察院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但存在反复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材料除外
C.某县检察院若对甲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D.某县检察院若对甲提出量刑建议,庭审中,应当在宣读起诉书时提出量刑建议
答案:A,B,D
解析:
《刑诉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A错误,还需要“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六机关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B错误。《高检规则》第400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节、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可见,C正确。D错误,如果有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庭辩论中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见《高检规则》第454条)。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ABD。

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无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B项正确。二人之间订立了一个有效的合同。基于这个合同,甲应依约向丙支付占地费。所以,C项正确。根据《民通意见》第97条规定,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D项正确。甲没有在乙的院内堆放建材的法律依据。所以,乙可以拒绝这项要求。A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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