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二)

发布时间:2020-08-24


2020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考试前考生应了解考场相关规定,遵守考场纪律,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故意妨碍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殴打监考人员或者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

(四)有其他严重作弊或者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有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接收或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三)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在评卷过程中发现的下列涉嫌作弊情形,由评卷专家组确认:

(一)应试人员在答卷(答题卡)上做提示标记;

(二)应试人员答卷(答题卡)笔迹前后不一致;

(三)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

确认前款规定情形的具体标准,由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制定。评卷专家组确认应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由司法部根据其作弊事实和情节,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

(一)不认真履行考务工作职责的;

(二)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有关规定,造成后果的。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王某等人在周某开的饭店就餐后未付钱。两天后,王某等人再次路过周某的饭店 ,周某向其催讨所欠饭款。王某等人认为有失脸面,遂对周某拳打脚踢,并扬言次日会再到饭店教训周某。第二天,周某为防不测,随身携带了一把尖刀。中午时分,王某等人再次来到周某的饭店滋事,要周某赔偿名誉损失,周某不从。王某遂用携带的斧头砍向周某的头 ,周某侧身躲开,但仍被砍伤了手臂。当王某再次砍来时,周某拔出早巳准备好的尖刀还 ,厮打中刺中王某胸部,致其死亡。周某的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A
解析:
考点: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及其认定
讲解:《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等人用斧头向周某头部砍击,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凶行为。周某在被砍伤后持刀反击,在防卫时间、对象、目的、程度等 方面均符合正当防卫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尽管周某事先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并 未主动使用,并且是在王某等人扬言再次报复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并非准备斗殴,不能因为其事先准备了尖刀而否定其行为的正当防卫性质。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对于起诉的处理正确的是:()

A:甲法院判决李伟和萧红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被告萧红无任何新理由在5个月后又起诉请求离婚,甲法院不予受理
B:张某在诉讼进行中,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张某在法定期限内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C:无极公司与无量公司签订仲裁协议,约定买卖合同中如果出现争议,提交A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履行中出现争议,无极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知晓仲裁协议的存在,裁定不予受理
D:王某诉李某的案件经过一审,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王某又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告知其按照申诉处理
答案:B,C,D
解析:
【考点】不予受理的处理。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A选项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是被告再次起诉离婚的,不受一定期限不准起诉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所以,A选项错误。《民诉法解释》第214条第1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B选项中,人民法院对于张某按撤诉处理,张某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B选项正确。《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C选项中,两公司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对其起诉应当不予受理。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D选项中,王某对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告知其按照申诉处理。D选项正确。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些案件的处理没有体现这一原则的要求:

A、甲作为共同犯罪的主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在第二审开庭前,甲死亡,二审法院裁定终止审理
B、乙虐待致人重伤案,公安机关立案后认为依法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并且成年受害人没有告发,遂决定撤销案件
C、丙涉嫌拐卖妇女,法院审理后发现被告主观上不具有以出卖为目的,作出无罪判决
D、丁涉嫌诽谤,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
答案:A,B,C,D
解析:
按照《高法解释》第312条的规定,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所以,A不仅表述错误,而且也无法体现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对于此种情形,二审法院正确的做法是: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裁定。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A表述错误,但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
按照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立案阶段发现具有法定六种情形的,才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而B所表述的情形已不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为虐待致人重伤的已转化为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故此,B表述错误,但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
作出无罪判决是通过开庭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C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
按照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存在法定六种情形之一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属于法定的不起诉,而D表述的属于酌定不起诉,符合题意,系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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