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陕西国家司法考试参考用书——《法律法规汇编》

发布时间:2019-07-17


书号:978-7-5620-8248-4

书名: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全三卷)

作者: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

定价:190.00元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9年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有关国际私法理论和我国的立法,下列对适用法院地法陈述错误的是、()

A、多数国家作为识别的依据
B、我国法院受理的当事人均为美国人的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
C、青岛海事法院受理的英国海员对在巴拿马登记的船舶行使优先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D、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经当事人协议,可以适用法院地法
答案:D
解析:
【考点】法院地法的适用。详解:关于识别冲突的解决,即依照何种法律来进行识别在理论上是有多种观点,诸如法院地法说、准据法说、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说等,但法院地法说目前仍在理论和实践上占主导地位,故A项陈述正确,不符题意;法院地法是解决诉讼程序方面问题常用的准据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B项陈述正确,与题意不符;《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该案应适用我国法律,即法院地法,C项不符题意;《票据法》第97条第2款规定: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故D项陈述错误,符合题意。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D。

程某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遭客管中心查处。执法人员认为程某的行为属于以“黑车”非法营运,遂依该省《道路运输条例》对其处以2万元罚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7牟)

A.当新经营模式出现时,不应一概将其排斥在市场之外
B.程某受到处罚,体现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
C.科学技术的进步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D.对新事物以禁代管、以罚代管,这是缺乏法治思维的表现
答案:A,C,D
解析:
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A项正确。“法无授权不可为”是针对国家机关的,而不是针对公民的,故B项错误。
网约车是基于网络,是科技进步的表现,如何治理网约车,对行政机关的法治体系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故C项正确。
法治思维是指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它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对新事物以禁代管、以罚代管,违反服务政府的法治理念,故D项正确。

关于发回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发回重审原则上不能超过二次
B:在发回重审裁定书中应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根据
C:一审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发回重审
D:发回重审应当撤销原判
答案:A
解析:
【考点】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据此,选项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据此,选项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的情形,即对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一审判决,除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自行调查核实或者通知原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即可将事实查清,直接改判外,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二种情形是指《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据此,选项C、D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

★★ 甲国人马克来北京后,委托中国人王某代理其办理在中国的广告业务,双方没有就委托选择适用的法律,业务收人归人马克在乙国的一信托基金,该信托当事人约定适用乙国法律。马克认为王某在办理某项广告中侵犯了其人格权,两人之间的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中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
A.马克人格权的内容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B.马克与王某之间的民事关系适用甲国法律.
C.涉及马克信托基金的争议应适用乙国法律
D.马克与王某之间的民事关系适用中国法律

答案:B
解析: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的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A正确。依第16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B错。D对,马克和王某之间的民事关系应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两者的代理关系发生在北京,因此,应适用中国法。依第1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意思自治是优先的,当事人没选择的,采取财产所在地法或信托关系发生地法的选择性冲突规范。本题的信托当事人适用乙国法,因此,C正确。本题为否定命题,B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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