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考试证书编号含义及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出来了,快来查阅!

发布时间:2020-03-03


四川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和四川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外观样式(包括颜色)都是一样的,只是在证件内页(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区分了A、B、C三类编号,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共十四位数字,不了解的小伙伴们,今天就一起与51题库考试学习网看看相关内容吧。
一、时间编号第一至四位数字表示时间,以年为序编单位。
二、区域编号第五、六位数字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第七、八数字表示省直辖市、地区(州、盟)。
四、第九、十位数字表示县(市辖区、地辖市、旗、省直辖县级市)。
五、证书编号第十一至十四位数字表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排序号。
除此之外呢,如果对司法考试成绩有异议,我们应该如何做呢?一起跟随51题库考试学习网看看吧。
1.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
2.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又到了与大家说再见的时候了,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法律职业及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在此祝愿大家在未来工作中一帆风顺!另外如有其他疑问请继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两国签订了相互给予对方公民投资优惠的条约,但签约后不足一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通过法律取消了给予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依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几项判断是正确的?( )


A.甲国政府只要依相关立法程序通过国内立法则无须承担国家责任

B.甲国政府的取消投资优惠的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即使甲国政府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上述行为,仍应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D.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两国条约不一致的立法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法导论___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如果甲国通过了与上述条约义务不一致的立法,导致甲国实施了违反条约义务的行为,则依照国际法将引起甲国在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B正确。无论甲国国内的法律制度如何,甲国的行为是否符合其国内法都不能作为对抗国际法上义务的根据,C正确, A错。甲乙国之间的有效条约所规定的甲国的义务对于甲国具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但这项条约并不直接剥夺甲国立法机关的相关立法权,D错。

马男与杨女经人介绍相识不到1年,便依法登记结婚。1年后女儿杨小女出生。由于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两人经常吵架。在女儿3周岁时,双方协议离婚。由于当时杨女的收入状况较好,而马男没有固定的工作。因此,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由杨女一人抚养,马男不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可是,在孩子上初中时,杨女的单位倒闭,自己又患疾病,而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越来越高。杨女一人实在是难以承担对女儿的抚养义务。而马男在一家外企工作,收入较高。于是,杨女以女儿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要求马男承担女儿一部分生活、教育费。针对杨小女的抚养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作为生父,马男有承担女儿生活费、教育费的义务
B:杨女在协议离婚时未要求马男承担女儿的生活、教育费,并不意味着马男对女儿抚养义务的终止
C:马男和杨女离婚后,双方仍然都有对女儿的抚养义务
D:双方应严格按照离婚时的约定执行,马男没有抚养女儿的义务
答案:A,B,C
解析: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是法定的,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免除。本题中马男和杨女双方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约定,只是表明杨女愿意独立承担抚养义务,并不说明马男对女儿抚养义务的免除或终止,更不表明女儿放弃要求父亲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权利。在作为实际抚养人的母亲经济情况发生变化、被抚养人生活教育费要求提高的情况下,实际抚养的一方有权依法作为被抚养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教育费。对此,《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ABC选项的内容符合《婚姻法》规定,是正确的,D项错误。

香港荣昌公司与广东多福公司签订一贸易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荣昌公司将多福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荣昌公司申请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如依据2019年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电子邮件是法律认可的“书面”管辖协议
B.如荣昌公司向内地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判决的认可与执行申请的,由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C.如多福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荣昌公司只能向一地法院提出申请
D.多福公司在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又就同一争议提起了诉讼,可予受理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香港法院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依201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A对,依第11条第2款,前款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B错,依第7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1)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C错,依第21条第1款,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D错,依23条第1、2款,审查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期间,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判决全部获得认可和执行后,当事人又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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