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海南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与方式

发布时间:2019-07-17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分批次考试方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按各考区机位数量和报考人数确定应试人员考试批次,分为8月31日、9月1日共两个批次,应试人员参加其中的一个批次考试。具体为:

1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8月31日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8月31日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2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月1日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日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被告人甲涉嫌故意伤害,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甲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B: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甲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C: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D: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详解】《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7条规定: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直接适用此法条,本题的ABCD四项均正确。

郎某和贝某系某油田输油管道附近的农民。从2008年11月至2009年12月,郎、贝二人多次采取用炸药炸开和用氧气切割机切割等破坏性手段打开输油管道盗取原油,总计价值5万余元,并两次导致输油管道爆炸造成一人死亡、两人重伤、经济损失16万元。关于郎、贝二人的行为,正确的说法是:()

A: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两个罪名
B:在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应数罪并罚
C:同时触犯盗窃罪和爆炸罪,按爆炸罪定罪处罚
D:在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答案:A,D
解析:
【考点】想象竞合犯。详解: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却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形,在理论上被称为“想象竞合犯”,其处断原则一般是从一重罪论处。本题中两行为人的情形就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一般情况下应当择一重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000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贏官司时,才发现林男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是否有效?

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答案:C,D
解析: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下列各项中,依法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是()

A.科学发现
B.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
C.疾病的治疗方法
D.智力活动的规则
答案:B
解析: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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