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陕西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与方式

发布时间:2019-07-17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分批次考试方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按各考区机位数量和报考人数确定应试人员考试批次,分为8月31日、9月1日共两个批次,应试人员参加其中的一个批次考试。具体为:

1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8月31日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8月31日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2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月1日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日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某造纸厂向县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经市环保局批准后,县环保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造纸厂尽管未获排污许可证,却一直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并造成李某等8个养殖户所养的鱼苗大面积死亡,实际损失达12万元。县环保局根据李某等人的控告,对造纸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1)罚款15万元;(2)责令立即停产整顿。造纸厂不服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决定:维持县环保局处理决定第(1)项,撤销其第(2)项。请回答下列4~6题:

对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谁有权起诉?()
A:县环保局
B:某造纸厂
C:李某等养殖户
D:无人有权起诉
答案:B,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提起诉讼的,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为被告;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对批准或者不批准行为不服一并提起诉讼的,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据此,上级批准后下级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可以单独起诉作出决定的下级机关,也可以一并起诉上下级机关,但不可以单独起诉上级行政机关。故本题应选A、C项。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复议改变案件,被告为复议机关。《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据此,只要处理结果发生变化就属于复议改变案件。在本题,市环保局的处理结果发生变化,故D项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在本题中,某造纸厂是加害人,李某等养殖户是受害人,均与市环保局的复议决定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均可起诉。本题应选B、C项。

目前,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是由“南极条约体系”确定的,根据“南极条约体系”的内容,下列不符合南极法律制度的行为、()

A、冻结各缔约方对南极所提出的领土主权要求
B、使用军事设施进行科学研究
C、南极地区水域维持公海制度
D、南极协商会议每3年召开一次
答案:D
解析:
1959年的《南极条约》确立了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建立军事设施、进行军事演习和武器试验,禁止核爆炸和放置核废料。但为科学研究或其他合法目的使用军事人员或设施不被禁止。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南极条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包括对南极领土不得提出新的或扩大现有要求;《南极条约》不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领土要求的基础。因此,A项不当选。南极地区水域维持公海制度,故C项正确。南极协商会议由《南极条约》原始缔约国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加入国组成,会议每2年召开一次,交换有关情报,专门讨论有关南极共同利益的问题。因此,D项错误,为本题正确答案。


威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案


由于面料价格上涨,连年亏损,资不抵债,2006年5月,威达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达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公司解散决议及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的决议。之后威达公司停止经营,但未组织清算,由公司总经理张华负责办理向股东分配的事宜,这期间,公司送货商王某得知此事,遂联系张华,要其支付欠货款。张华认为,公司已经解散,王某应自认倒霉。经向律师咨询,王某到工商局查询登记,发现威达公司尚未注销登记,并且该公司登记注册地并非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的北市A区,而是B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总经理张华。律师建议王某到威达公司注册地的B区法院起诉威达公司及股东甲、乙、丙等六人,要求其共同支付货款。


2006年8月,又有向某、赵某等多位债权人前来讨债,股东甲、乙见状,向A区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9月,威达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张华向管理人进行了工作交接。 2007年1月,市场好转,分别持股10%、5%的丙、丁商议想要继续经营威达公司,并且得到债权人向某的支持,于是三人联名向法院申请了重整。


2005年1 1月威达公司曾向某银行贷款200万元,并提供公司办公大楼作抵押。重整期间,该银行欲行使抵押权被拒绝。然而2007年年底,因管理不善,威达公司再次陷入财务危机,不得已,威达公司向A区法院再次申请破产。


【问题】


1.威达公司解散过程中的行为有无不当?为什么?


2.对于王某的债权,张华的想法是否正确?律师的建议是否合理?为什么?


3. 2006年8月,甲、乙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威达公司破产?赵某是否有权申请?为什么?


4.如果2006年1 1月,张华的朋友李某邀请张华担任其参与合伙开办的食品厂的厂长,张华能否接受李某的邀请?为什么?


5.威达公司进入重整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6. 2006年10月,债权人孙某向购销合同履行地C区法院起诉A公司违约,则C区法院应如何处理?


7.威达公司用作银行贷款200万元抵押的公司办公大楼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为什么?


8.威达公司重整期间,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9. 2007年年底,威达公司再度陷入财务危机后可否再次申请破产?


答案:
解析:

1.不当有三:第一,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向股东分配公司资产;第二,未组织清算;第三,未注销登记。


2.张华的想法不正确,因为威达公司未经注销登记,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依法应独立承担责任。律师的建议不完全合理。王某可以起诉威达公司及其股东,但是威达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A区,应当到A区法院起诉。


3,三人均有权申请。赵某作为债权人有权申请威达公司破产,甲、乙是对威达公司解散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也有权申请威达公司破产。


4.不能。因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管理者在破产清算期间负有任职禁止的义务。


5.不合法。因为股东丙、丁无权申请重整。


6.C区法院如果在受理此案前知道威达公司已被A区法院受理破产,则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孙某到A区法院起诉;如果是在受理此案后查明的,则应移送至A区法院。


7.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属于债务人财产。因为人民法院尚未宣告威达公司破产。


8.银行不能行使抵押权,因为在重整期间,除《破产法》规定的例外情形外,有担保的债权人不能行使担保权。


9.不可以。重整中的公司出现财务危机,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并宣告其破产,而不能再次申请破产。




解答本题,首先要理解公司解散与公司破产是公司终止的事由,出现解散、破产情形的公司经清算而终止。其次要熟悉解散的公司在清算中如出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则应转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中的公司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可转入重整程序,重整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则应宣告公司破产。新颁布实施的《公司法规定(二)》主要是针对公司解散和清算问题作出的,复习时应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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