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县计生委认定孙某违法生育第二胎,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孙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此案的被告应为县计生委与县政府

B.此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C.此案的复议决定违法

D.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复议。

A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此案应以复议机关即县政府为被告,A项表述错误。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应改为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法条可知,本案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B项表述正确。

C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县政府在征收总额中增加了遗漏的费用,作出了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违反该归规定即该复议决定违法。C项说法正确。

D项:《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由法条可知,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D项表述错误。

注:原答案为BCD,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导致答案的变化。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领土的合法取得,依当代国际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国围海造田,未对他国造成影响
B.乙国囤兵邻国边境,邻国被迫与其签订条约割让部分领土
C.丙国与其邻国经平等协商,将各自边界的部分领土相互交换
D.丁国最近二十年派兵持续控制其邻国部分领土,并对外宣称拥有主权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领土的取得。A项,添附,是由于自然形成或人造的新土地出现而使得国家领土增加,既包括河口的三角洲、涨滩等自然添附,也包括围海造田等人工添附,人工添附在不损害他国利益的条件下符合国际法,A项正确。
B项,割让,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强制割让,即一国通过武力迫使他国割让领土,是战争或胁迫的结果,违反国际法,B项错误。
C项,非强制割让,即国家自愿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包括领土的买卖、赠与及互换等,非强制割让合法有效,C项正确。
D项,时效是指由于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通过时效取得他国领土的条件之一是“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占有的事实得到被占国的默认;同时,对于取得时效期限,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D项没有说明丁国的占领是否得到被占国的默认,20年的占领期限也不能成为其取得领土的合法依据,D项错误。

胡某是甲动物园大猩猩馆的员工。某日,游客乙携5岁小孩丙前往动物园参观大猩猩馆。在大猩猩馆旁边竖有警告牌“禁止拍照”“请不要将小孩举高高”。但由于胡某当时上厕所不在岗位,乙便将丙高高举起,让丙给大猩猩拍照。大猩猩因受刺激,将排泄物扔向丙,致乙、丙摔伤。就上述案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由胡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胡某未尽到注意义务
B.由胡某与乙共同承担,因胡某未尽到注意义务,乙也未尽到监护职责
C.由甲动物园承担责任,因为甲动物园为雇主
D.由甲动物园和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甲动物园是雇主,同时乙未尽到监护职责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雇主责任的问题。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同时,应当予以注意的是小孩的父母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由于题干中明确交代大猩猩馆旁边竖有警告牌,但乙仍然不顾告诫。就上述事实,应当认为乙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D。

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
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C.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
D.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答案:A,C
解析:
。CIF术语的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为此必须明确指出,CIF以及其他C组术语与F组术语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按此类术语成交的合同,卖方在装运地(港)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实质上变更要约要件构成反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要约条件中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争议解决等的变更。因此,本题中2003年6月14日甲国某公司来电的性质为要约,中国山东公司2003年6月17日复电对要约有实质性修改,构成反要约,也就是一项新的要约,故c项正确。甲国公司2003年6月18日回电未接受价格减少的条件,再度构成6月17日电的反要约,而不是一项有效承诺,故D项错误。中方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14日发盘,因未涉及仲裁问题,故又构成对6月18日回电的反要约,甲方未予答复,双方合同没有最终成立。由于合同没有成立,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B项错误。若中方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6月17日条件,则合同成立。

2010年3月,甲公司将其研发的一种汽车零部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于2011年9月公布,2013年7月3日获得专利权并公告。2011年2月,乙公司独立研发出相同零部件后,立即组织生产并于次月起持续销售给丙公司用于组装汽车。2012年10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销售行为。2015年6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对其在2013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行为支付赔偿费用
B.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已过
C.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D.丙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专利权侵权。 《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本案中,2013年7月3日以前,甲公司尚未获得专利权,其无权要求乙公司对其在2013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行为支付赔偿费用。但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对其在2013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行为支付适当费用,故A项错误。
《专利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即从2013年7月3日起开始计算,至2015年6月尚未超过2年。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未经过,故B项错误。
《专利法》第69条第2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本案中,2010年3月,甲公司申请发明专利,乙公司于2011年2月起开始生产、销售相同产品,乙公司是在甲公司专利申请日后开始制造、销售相同产品的,构成专利权侵权,故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销售行为。据此可知,丙公司也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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