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7)
发布时间:2020-09-07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县计生委认定孙某违法生育第二胎,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孙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此案的被告应为县计生委与县政府
B.此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C.此案的复议决定违法
D.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复议。
A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此案应以复议机关即县政府为被告,A项表述错误。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应改为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法条可知,本案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B项表述正确。
C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县政府在征收总额中增加了遗漏的费用,作出了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违反该归规定即该复议决定违法。C项说法正确。
D项:《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由法条可知,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D项表述错误。
注:原答案为BCD,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导致答案的变化。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2020年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B.乙国囤兵邻国边境,邻国被迫与其签订条约割让部分领土
C.丙国与其邻国经平等协商,将各自边界的部分领土相互交换
D.丁国最近二十年派兵持续控制其邻国部分领土,并对外宣称拥有主权
B项,割让,指一国根据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另一国,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强制割让,即一国通过武力迫使他国割让领土,是战争或胁迫的结果,违反国际法,B项错误。
C项,非强制割让,即国家自愿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他国,包括领土的买卖、赠与及互换等,非强制割让合法有效,C项正确。
D项,时效是指由于国家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占有他国领土,从而获得该领土的主权。通过时效取得他国领土的条件之一是“不受干扰地”占有,即占有的事实得到被占国的默认;同时,对于取得时效期限,国际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D项没有说明丁国的占领是否得到被占国的默认,20年的占领期限也不能成为其取得领土的合法依据,D项错误。
B.由胡某与乙共同承担,因胡某未尽到注意义务,乙也未尽到监护职责
C.由甲动物园承担责任,因为甲动物园为雇主
D.由甲动物园和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甲动物园是雇主,同时乙未尽到监护职责
A.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
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C.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
D.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B.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已过
C.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D.丙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专利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即从2013年7月3日起开始计算,至2015年6月尚未超过2年。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未经过,故B项错误。
《专利法》第69条第2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本案中,2010年3月,甲公司申请发明专利,乙公司于2011年2月起开始生产、销售相同产品,乙公司是在甲公司专利申请日后开始制造、销售相同产品的,构成专利权侵权,故C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销售行为。据此可知,丙公司也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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