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6)
发布时间:2020-09-06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
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
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对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由此可知A项表述正确BC项错误。建立外交关系是典型的法律承认方式,D项表述错误。
2.甲国政府与乙国A公司在乙国签订一份资源开发合同后,A公司称甲国政府未按合同及时支付有关款项。纠纷发生后,甲国明确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法院可对甲国财产进行查封
B.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除非甲国明示放弃在该案上的执行豁免
C.如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则乙国法院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
D.如乙国主张限制豁免,则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国家主权豁免。
A、B项:国家主权豁免是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司法豁免包括: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以及,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国家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放弃执行豁免,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通过明示方式作出,由此可知A项错误,B项正确。
C、D项:放弃国家豁免权属于国家的主权行为,应当由国家自愿作出特定和明确的表示。现行国家豁免采用的是绝对豁免理论,乙国的主张不是国际法规则,不能适用,且即使是相对豁免理论也主张国家在执行上享有绝对豁免权。因此,C、D项错误。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本案的信息公开申请及其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环保联合会不具有提出此信息公开申请的资格
C.县环保局有权要求环保联合会提供申请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D.县环保局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环保联合会作出更改、补充
选项B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可知,该公益组织因诉讼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具有申请资格的。
选项C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据此可知,本案不属于前述范围,没有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要求。
选项D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2010年5月1日,王某在公园游玩时,把佩戴的一条项链丢失。该项链被公园的管理人员拾得后交给了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王某都未去认领,该行政管理部门即依照有关规定将项链交给代售店拍卖。这条项链后来被冯某某以拍卖价买下。2011年秋,冯某某因参加运动会,把项链放在更衣室中,因人多混杂,管理不善,项链被小偷偷走。2012年1月,这个小偷被抓获。在审讯过程中,小偷供认自己曾偷得一条项链,并已将该项链以400元现款卖给了同事申某,申某并不知内情。经查,项链的失主为冯某某。冯某某即根据公安局的通知前去认领。而王某也因偶然,认得此项链是自己在公园丢失的那条,要求冯某某返还,冯某某不允;申某也认为项链是自己买的,要求拥有该项链,三方争执不下,于是,王某和申某均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项链的所有权。
A:不当得利
B:所有权的转移
C:买卖合同的履行
D:善意取得
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申某从小偷处购买偷来的赃物,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本题选项为D。
因王某超过公告期间未领取丢失的项链,已丧失了对该项链的所有权,项链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现行政机关将其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乃所有人行使权利的表现,故本题选项为C、D。
代售店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拍卖已归国家所有的项链,其为合法行为,冯某某依法竞买,取得项链,是为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履行的后果。故本题选项为B、C。
C.玩忽军事职守罪 D.逃离部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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