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11)

发布时间:2020-09-1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一起来看看吧!

1.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答案】A

【解析】

A项考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另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据该规定,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签收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对此进行缺席判决,故此项正确。

B项考查送达方式。根据上述解析,法院已经进行了送达,不用重新公告送达,故此项错误。

C项考查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法律没有规定法院有义务要通知被告人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故此项错误。

D项考查诉讼中止。《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据此规定本题并不属于中止诉讼的情况,故此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本题22分)


案情:


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的期限如何确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的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适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的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答案:
解析:




(本题22分)



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内。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


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考点】


1.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2.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4.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共同居住入的居住权


7.占有的保护;夫妻财产关系


【详解】


1.《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本题中,甲与乙约定的租赁合同期限为五年,根据前述规定,甲与乙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实际上甲与乙只是达成口头约定;根据前述规定,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甲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应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据此,乙作为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前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甲。


2.《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题中,乙将别墅出租于甲,甲应保证该别墅符合预定的居住用途,别墅漏水不符合约定的居住用途,乙有义务维修。《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本题中,乙不履行维修义务,甲作为承租人可以代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出租人乙承担。因为维修影响到甲对别墅的使用,依据前述规定,甲有权要求乙相应的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且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内。


3.本题中,丁公司免费为甲维修其承租的房屋形成的法律关系,《合同法》中没有有名合同对其进行规范,应属无名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据此,对甲丁之间关系的处理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规则进行处理,对于甲丁间维修费用的问题可以参照赠与合同处理,对于甲丁间维修活动可以参照承揽合同规则进行处理。


本题中,摔伤工人为丁公司派出工人,其属于丁公司的雇员,其摔伤是为执行公司指派的维修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经1款也有类似规定。据此,丁公司应当承担摔伤工人的医疗费用和损失。


4.本题中,甲对别墅的较大装修属于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据此,甲对此未经乙同意而进行的较大装修的费用应由其自身承担。


5.《合同法》第221条规定: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本题中,甲作为承租人在乙拒不维修的情况下可以代为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出租人乙承担。但甲在代为维修时也应尽到谨慎和合理注意的义务,如果甲没有尽到谨慎义务导致维修出现问题,由此导致的损失应由甲来承担。本题中甲所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其维修时所选购的瓦片质量问题,是其未尽到谨慎义务所致,由此导致的损失应由甲自身承担。


6.《合同法》第234条规定: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 1 9条第1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本题中,甲、丙为夫妻并共同居住,根据前述规定,丙作为与承租人甲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别墅。


7.本题中,甲与丙于2005年登记结婚,甲对戊所负债务发生于2004年1 2月,因此甲对戊所负债务为婚前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据此,戊不能根据甲生前对其所负的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甲的配偶丙主张权利。丙作为与承租人甲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继续租赁该别墅,戊不能向丙主张权利、使用该别墅。《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据此,丙依据《合同法》作为别墅的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非法占有人戊返还原物。



被告人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前的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执行刑罚中被保外就医的,对于保外就医期间的刑罚
B.执行刑罚中被依法减刑的,对于被减刑部分的刑罚
C.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
D.被判处管制刑罚的

答案:B,C,D
解析:
。《国家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据此,CD项属此类。B项中,国家对被减刑部分的刑罚原本无须承担责任,此即国家赔偿的基本原理:有损害,才有赔偿。

1996年1月22日,赛格公司根据与深圳市联京 工贸有限公司和无锡市北塘恒昌车辆贸易总公司(以 下简称恒昌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协 议,对外开立了信用证。为此,恒昌公司按照约定签发 了金额分别为450万元和650万元的承兑汇票。该汇 票到期日分别为同年11月16日、12月16日,收款人 均为赛格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为此两 张汇票承兑。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被恒昌公司在交 付给赛格公司前遗失。法院受理后立即发布公告,催 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并将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 60日。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的 是:( )
A.赛格公司
B.深圳市联京工贸有限公司
C.恒昌公司
D.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5条、《民诉意 见》第226条的规定作答。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