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际私法》模拟试题(2020-10-24)

发布时间:2020-10-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际私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国公民A与乙国公民B的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双方就在丙国境内发生的侵权纠纷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

B.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就纠纷的法律适用做出了选择,应适用协议选择的法律

C.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丙国法

D.如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未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中国法

【考点】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答案】ABD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该条规定了侵权行为地、共同经常居所地和当事人协议选择三个连接点,其适用顺序是先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则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最后才是采用侵权行为地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即口头、书面方式均可。本题中,A与B共同经常居所地为中国,未进行选择时应首先适用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即中国法。C项错误,不当选。A、B、D三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D。

2.经常居住于英国的法国籍夫妇甲和乙,想来华共同收养某儿童。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B.甲、乙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C.收养的条件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D.若发生收养效力纠纷,应适用中国法

【考点】涉外收养的程序;收养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故“甲、乙必须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的说法错误。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B项正确,当选。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关于收养的条件,本题收养人夫妇甲和乙的经常居住地为英国,不是法国。C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收养的效力,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为英国,并不是中国。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下列关于管辖问题的哪一项表述是错误 的?( )
a.债权人适用督促程序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 层人民法院申请
b.按级别管辖权限,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 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c.协议管辖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行 为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
d.涉外民事诉讼中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 法院管辖

答案:C
解析: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实施下列哪一(些)行为须征得原告同意?( )

A.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B.追加或变更被告
C.对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决定合并审理
D.允许被告改变行政行为
答案:B,C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审理。参见《行诉解释》第26条、第30条及第81条,《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

关于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信用证欺诈根源于信用证的局限性
B、开证行如果有确凿的证据确信存在欺诈,可以对有欺诈嫌疑的单据自行拒绝向受益人付款或承兑
C、买方如果有确凿证据确认卖方欺诈,也只能向法院申请救济
D、申请止付令应在开证行向议付行付款之前提出
答案:B
解析:
开证行如果有确凿的证据确信存在欺诈,也不能对有欺诈嫌疑的单据自行拒绝向受益人付款或承兑,只有在收到法院的止付令后,才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或承兑。故选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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