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理安排21年司法考试计划

发布时间:2021-04-16


如何备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怎样合理的安排复习呢?很多小伙伴们是不是都很想知道呢!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了复习计划,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一般情况下,司法考试大纲会在5月中上旬出版。大纲是考生复习的出发点,也是司法考试命题的依据。司考的考查对象是“现行法律”。因此,新法和旧法修改是重要考查点,考生要着重掌握。

同时法律出版社的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和当年法律法规汇编也将与考生见面。辅导用书每年都会根据法学理论的更新及现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知识点及部分法律法规进行适当增删,增加重要、疑难知识点的案例阐释和部分对考生有帮助的提示。新增或调整较大的内容会在目录标示,方便考生对比复习。

二、培训机构也会在大纲发布后,编制关于大纲解读的资料,考生可以作为参考,但要注意选择。对这类资料,考生不可贪多求全,精读一套较好的复习资料即可,资料过多会扰乱复习计划。

三、司法考试公告一般会在本月初发布。公告发布后各地的报名时间也相应确定,考生最好将网上报名时间、现场确认时间记下来。

网报时,考生要详细阅读公告,注意查看报名条件和要求,放宽学历地区的考生要提前准备好户口簿等材料,应届毕业生要开具在读证明。

四、深入复习阶段

1.从7月开始,考生要在前期复习的基础上,将分散的知识点融会贯通,加深理解,强化记忆,最终将法条法理和司法考试的命题结合起来,将学习能力转化为考试能力和得分能力。

2.如果前阶段没有制订复习计划,考生在这个阶段要好好梳理下复习进度,以免复习后期手忙脚乱。复习计划的安排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时间安排,二是复习内容安排,两者有机结合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复习计划。

3.近年司考试题的综合性越来越强,不仅对一个部门法内部的相关法条综合起来考查,还出现了将实体法和程序法综合考查的案例。考生如不能将知识点和法条综合起来,明白分散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很可能会在考试中丢三落四,最终影响成绩。

4.此阶段考生仍要重视往年司考试题,不仅要通过做往年试题查缺补漏,还要通过试题了解命题思路,掌握答题技巧,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5.在考前几周,考生要进行总结,根据平时复习的积累或辅导用书,重点复习易得分的知识点。考生还可从近几年司考试题中选取2至3套题进行考前模拟测试,借此提高答题速度,提前进入考试状态,调整考试作息。

6.考前2天, 考生要把证件和考试用品准备好,尽量提前一天去考点周围熟悉环境,避免考试当天因找不到考点而耽误考试。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如何合理安排21年司法考试计划的相关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准备今年参加考试的同学们就可以开始积极备考了,最后51题库考试学习网祝各位考生都能早日顺利通过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李某涉嫌非法拘禁一案,在侦查过程中,李某提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王某收受了本案受害人的请客送礼,申请其回避,下列关于回避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A.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王某在侦查活动中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的有效性有待依法审查
B.李某回避申请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但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C.李某回避申请被驳回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D.李某的辩护人有权申请王某回避,但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无权申请复议
答案:C,D
解析:
按照《高检规则》第31条的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故此,A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系错误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注:“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所以,B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系错误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27条的规定,回避申请被驳回的,“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因此,C表述错误,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按照《高检规则》第33条的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所以,D表述错误,但符合题意,是正确答案。


2009年6月1 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与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2月1 1日作出的(2008)黑民一终字第1 73号民事判决,基于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 2月8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1 1 64号民事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审期间,华隆公司鉴于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 1 0年1 2月1 5日以(2010)民提字第63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


申诉人华隆公司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2010年1 1月1 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0 1 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抗(2010)58号民事抗诉书后进行立案登记,同月11日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审查发现,华隆公司曾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纠纷已解决,且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与申请再审的理由基本相同,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并建议其撤回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抗诉。再与华隆公司联系,华隆公司称当事人之间已就抗诉案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纠纷已经解决,并于同年4月1 3日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华隆公司与宏阁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若不属于,应由何地法院进行一审管辖?


2.华隆公司能否选择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什么?


3.华隆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内申请再审?对于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是否要进行审查?


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后,除了提审这一审理方式外,还可以采取何种审理方式?


5.假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审期间,华隆公司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最高人民法院能都直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理由裁定不予再审?


7.本案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除抗诉外,是否可以采用其他监督方式?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规则中的不动产的物权纠纷,应当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则,即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不能,《民事诉讼法》第1 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是公司,不满足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条件。


3.华隆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是有新证据,因此申请再审的时间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新证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此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省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解决相关诉求。


6.不能。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对于生效裁判的抗诉必然引起再审,因此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审查发现,华隆公司曾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纠纷已解决,且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与申请再审的理由基本相同,只能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并建议其撤回抗诉.。7.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甲公司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签订的尚未履行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不履行合同时,应向乙公司按合同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对该项违约金的处理,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B.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C.作为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清偿
D.不予清偿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债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胡某是甲动物园大猩猩馆的员工。某日,游客乙携5岁小孩丙前往动物园参观大猩猩馆。在大猩猩馆旁边竖有警告牌“禁止拍照”“请不要将小孩举高高”。但由于胡某当时上厕所不在岗位,乙便将丙高高举起,让丙给大猩猩拍照。大猩猩因受刺激,将排泄物扔向丙,致乙、丙摔伤。就上述案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由胡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胡某未尽到注意义务
B.由胡某与乙共同承担,因胡某未尽到注意义务,乙也未尽到监护职责
C.由甲动物园承担责任,因为甲动物园为雇主
D.由甲动物园和小孩父母共同承担,因甲动物园是雇主,同时乙未尽到监护职责
答案:D
解析:
本题涉及雇主责任的问题。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同时,应当予以注意的是小孩的父母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由于题干中明确交代大猩猩馆旁边竖有警告牌,但乙仍然不顾告诫。就上述事实,应当认为乙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D。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